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育凱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楊文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1 年度執聲沒字第3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文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具保人提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 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5745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嗣經同院於100 年12月29日以100 年 度簡上字第645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等 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及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各2 紙附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