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816號
KSDM,101,聲,5816,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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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瑞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瑞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瑞興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 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5 月確定,並於民國 100 年4 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 年12月14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 年1 月19日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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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