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維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維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維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並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年 12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年10 月13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