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憲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憲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憲德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各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 12 月10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 年12月14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 年8 月14日,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