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771號
KSDM,101,聲,5771,201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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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介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執聲字第3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介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吳介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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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