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549號
KSDM,101,聲,5549,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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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彥蓄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陳氏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氏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具保人 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後,並經本院裁定釋放在 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8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裁 判等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 書各3 紙、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通知暨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各2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 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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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