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5838號
KSDM,101,簡,5838,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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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其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26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之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曾對○○○○為家暴行為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以100年度家護 字第1236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甲○○對蘇鍾英 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 蘇鍾英香為騷擾行為,且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即1年內內完 成下列處遇計畫:應於100年7月22日上午10時前,前往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到接受戒酒教育課程12週,每1週 至少2小時。並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員警○○○於 100年7月23日告以甲○○前述保護令主文內容,並囑甲○○ 應確實遵守而為執行。詎甲○○明知前述保護令之內容,仍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依通知出席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因 執行前開保護令辦理之團體教育輔導處遇課程,亦未於上開 保護令有效期間即101年7月22日前完成前揭處遇計畫,而違 反前述保護令。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甲○○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家護字第123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及其送達回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 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0 年8 月4 日高市○○○○○○○○○○ ○○○○號函、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及本署公 務電話紀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交易 字第96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1 年3 月8 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 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 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本院所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 而未依規定完成處遇計畫,欠缺法紀觀念,所為非是;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現身受酒精性肝病合併脾腫



大等疾病所苦,復業經其配偶○○○○原諒,應已改善其酗 酒之狀況,有○○○○所具書狀、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 院診斷證明書出院計畫說明書附卷可按,暨其自稱國小畢業 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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