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5467號
KSDM,101,簡,5467,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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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9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張季涵曾有同居關係,與張季涵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 條第2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家庭暴力 事件,而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0日核發99年度家護字第13 9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甲○○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 認知教育輔導(期間12週,每週至少2 小時)之處遇計畫, 並於99年9 月26日前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報到,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 年。詎甲○○於收受上開保護令後, 竟仍基於違反民事保護令之犯意,未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 即100 年9 月9 日前,完成12週,每週至少2 小時之認知教 育輔導處遇計畫,而違反前揭通常保護令之裁定。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
㈡本院99年度家護字第139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10 0 年12月9 日高市衛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家庭暴力加害 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1 年11月12 日高市衛社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送之家庭暴力加害人心 理輔導/ 認知教育輔導/ 戒酒教育/ 其他治療與輔導紀錄表 等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未依 規定完成處遇計畫,顯然欠缺法治觀念,而無意改善其與被 害人間之相處情形,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 自稱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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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