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3280號
KSDM,101,簡,3280,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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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尚致仁
被   告 姚培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 263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尚致仁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姚培中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一、第6至9行「尚致仁不滿被拍攝,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以『王八蛋、媽你個屄、操你媽你個屄』之足以貶 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語,公然侮辱馬宗福」更正為「尚 致仁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王八蛋、媽你個屄、操你 媽你個屄』之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語,公然侮辱 馬誠意王睿涵馬宗福」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尚致仁姚培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又被告尚致仁姚培中基於單一公然侮辱之犯意 ,先後以不同之言語接續侮辱告訴人馬誠意王睿涵及馬宗 福3人,雖外觀上可區分為數舉動,惟各該舉動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內所實施者,且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之評價上, 自難強行分開,應包括視為接續犯一罪,始符法理(最高法 院80年度台上字第6136號意旨參照)。又被告尚致仁、姚培 中分別以一行為侮辱告訴人馬誠意王睿涵馬宗福3人, 而觸犯數個公然侮辱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尚致仁姚培中僅因細 故,不思以理性方式與告訴人馬誠意王睿涵馬宗福3人 溝通解決,竟以前開言詞侮辱告訴人馬誠意王睿涵及馬宗 福3人,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其行為誠 屬可議,顯見尚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之觀念,且犯後猶圖飾詞 合理化自身犯行,絲毫未見悔改之意;另兼衡被告尚致仁姚培中之智識程度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6305號
被 告 尚致仁 男 7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姚培中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尚致仁姚培中馬誠意王睿涵馬宗福俱係高雄市鳳山 區協和社區住戶,馬誠意王睿涵係夫妻,馬宗福則為2人 之子。尚致仁前因管理委員會事務與馬誠意王睿涵已有嫌 隙,於民國100 年8月6日晚間,在協和社區管理室前之公眾 得出入、可共見共聞之場所,馬誠意王睿涵與就前述事務 再生爭執,馬宗福即持攝影機拍攝爭執過程,尚致仁不滿被 拍攝,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王八蛋、媽你個屄、操 你媽你個屄」之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語,公然侮 辱馬宗福。嗣姚培中路過該處,見馬宗福拍攝心有不悅,與 之發生口角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這種人渣做的 ,帶這個兒子這樣子帶的啊」之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 價之語,公然侮辱馬誠意王睿涵馬宗福




二、案經馬誠意王睿涵馬宗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尚致仁姚培中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為前開言語, 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被告尚致仁辯稱:沒有 針對任何人講這些話,這是伊之口頭禪等語,被告姚培中則 辯以:沒有針對任何人說前述話語等語。前揭犯罪事實,業 據告訴人馬誠意王睿涵馬宗福到庭指訴明確,並有告訴 人提出之現場錄影光碟及對話內容譯文1 份附卷可佐,經本 檢察官當庭勘驗前開光碟,被告與告訴人錄影對話內容與譯 文相符,被告尚致仁姚培中有對告訴人馬誠意王睿涵馬宗福辱罵前述言語乙節,應為真實。而經勘驗現場錄影光 碟及參照對話譯文,可知本件案發時,告訴人馬宗福持攝影 機拍攝案發經過,而與被告尚致仁姚培中發生齟齬,被告 尚致仁姚培中雖均辯稱其所言並未針對任何人,然就當時 情況觀之,可知其等所發表言語之對象即與之發生爭執之告 訴人3 人,被告尚致仁姚培中前述辯詞,實無足採。而以 「王八蛋」、「人渣」詞語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 所辱罵他人,一般足認有意使人難堪,而表達不屑、輕蔑之 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評價;另 「媽你個屄」用語,其中「屄」字代表女子之外生殖器,且 該用語目前社會上多用以表達辱罵或攻擊性情緒,而意欲貶 低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此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查詢結果 及網頁資料各1 份在卷可參,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 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尚致仁姚培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徐 雪 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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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