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1年度,18號
KSDM,101,智易,18,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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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長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11679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9073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光碟合計壹佰零伍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視聽著作,分別係普威爾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木棉花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 作,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未經普威爾公司、木棉花公司 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侵害其 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其於民國101年3月中旬,以每片新 臺幣(下同)60元之價格,自年籍資料不詳、綽號「譚大哥 」之成年人(此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 偵辦)處販入取得如附表一所示未經普威爾公司、木棉花公 司之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盜版光碟後,竟基於散布、意圖散 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接續犯 意,自同年4月4日起,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 路○○號之「萌漫畫公仔便利屋」之店內陳列架上,公然陳列 如附表一所示盜版光碟,並僱請不知情之店員黃郁芳,以每 片15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嗣經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隊員會同普威爾公司 委任之代理人乙○○於同年4月12日至上址蒐證,發現店內 有販售盜版光碟,遂佯裝顧客,向店員以400元之價格購得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盜版光碟共3片,並交由乙○○確 認係盜版光碟後,再於同年4月19日13時30分許,持本院所 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處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 號3至6所示之盜版光碟共102片,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普威爾公司、木棉花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以下所引用之各項供述 及非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 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 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行準備及審理程序時 均坦承不諱(審智訴卷第17、36頁、智易卷第18頁背面), 並據告訴人普威爾公司之代理人乙○○於警詢(警卷第27 至29頁)、告訴人木棉花公司之代理人甲○○於警詢、偵訊 (警卷第53至55頁、偵字第19073號卷第10頁)、證人黃○ ○於警詢(警卷第12至15頁)陳述明確,復有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冊(警卷第2至3頁、17、18頁 )、蒐證照片(警卷第20至26頁)、告訴人普威爾公司之臺 北縣(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普威爾公 司鑑識報告書、鑑定盜版影音光碟照片、正版與盜版光碟之 對照照片、授權書、原產地證明、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 、授權證(警卷第32頁至52頁、偵字第11679號卷第23至24 頁)、告訴人木棉花公司之臺北縣(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 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木棉花公司鑑識報告、授權書、授權證 、原產地證明、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警卷第60至86頁 、智易卷第25至28頁)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智易卷第30頁)等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 之盜版光碟共105片扣案可證,足以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實堪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公然陳列 、持有侵害著作權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乃同 條第2項之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此與借刑立法之例 (如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339條第2項),雖亦有獨立之罪 名,但其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 其刑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 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



之1第3項之罪部分,無再論以同條第2項之罪之餘地。被告 利用不知情之店員黃郁芳販賣盜版光碟,為間接正犯。又刑 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參照最高法 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085號刑事判決)。被告明知如附表一 所示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竟自101年4月4日起 至查獲日止有上揭犯行,其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且其先 後行為在時、空上具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是被告所為, 客觀上應以包括之一行為,加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 應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散布之行為,侵害普威爾公司及木 棉花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 偵字第19073號併案部分,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既與起訴 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 本件公訴意旨就被告前開犯罪事實,認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 之1第3項、第2項之意圖散布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公 開陳列罪,惟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如附表一所示 著作名稱之盜版光碟已有售出,且員警於101年4月12日確實 亦在上址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盜版光碟,是公訴意 旨認被告犯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顯有誤會,應予更正,而 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犯罪基本事實相同,法條同一 ,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牟取不法 利益,竟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所為已影響 著作權人之正常營運與收益,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 之國際聲譽,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為實不足取,惟 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營業 時間尚短即遭警查獲,不法獲利非高,暨其素行、經營時間 、所造成損害程度、學歷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盜版光碟合計共105 片,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義務宣告沒 收之。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光碟數量,經本院當庭 勘驗計算,應係45片,併辦意旨書記載為44片,顯屬有誤, 且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至其餘扣案如附表二所 示之光碟合計1410片因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自無從 諭知沒收。




四、至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股東洪世偉」部分,被告固 稱該人為合夥股東,扣案之光碟均係「洪世偉」聯繫購買等 語,惟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以茲證明該人之存在。經本院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股查詢,其回覆稱依被告所提 供之資料並無法查得「洪世偉」之真實身分,故「洪世偉」 部分已另行簽結,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 附卷足稽,故亦無證據認定扣案光碟確係由「洪世偉」聯繫 購買,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以被告所經營之上開店內尚有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 光碟,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 項之意圖散布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公開陳列罪嫌。惟 查,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共1410片,究係何人擁有著作財產 權,起訴書並未指明,且本院依職權函請本案查獲單位即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查明如附表 二所示光碟之著作財產權人及專屬授權等相關資料,惟其函 覆稱經聯繫普威爾公司及木棉花公司告訴代理人協助且上網 依其片單名稱查詢後仍無法得知相關著作權人資料,有該中 隊101年11月15日保二(一)(三)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 函文1份(智易卷第7頁)附卷足稽,是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 ,是否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即有未明。此外, 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或可資以查明 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係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自 難遽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 之意圖散布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公開陳列罪嫌。惟此 部分因與被告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育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一
┌──┬─────────────┬────┬────┐
│編號│著作名稱 │著作財產│扣案盜版│
│ │ │權專屬被│光碟數量│
│ │ │授權人 │ │
├──┼─────────────┼────┼────┤
│1 │侵略!花枝娘2 │普威爾公│2片 │
│ │ │司 │ │
├──┼─────────────┼────┼────┤
│2 │結界女王(零度戰姬) │普威爾公│1片 │
│ │ │司 │ │
├──┼─────────────┼────┼────┤
│3 │侵略!花枝娘2 │普威爾公│25片 │
│ │ │司 │ │
├──┼─────────────┼────┼────┤
│4 │結界女王(零度戰姬) │普威爾公│26片 │
│ │ │司 │ │
├──┼─────────────┼────┼────┤
│5 │零之使魔 │木棉花公│6 片 │
│ │ │司 │ │
├──┼─────────────┼────┼────┤
│6 │HUNTERHUNTER獵人 │木棉花公│45片(起│
│ │ │司 │訴書誤載│
│ │ │ │為44片,│
│ │ │ │業經公訴│
│ │ │ │檢察官當│
│ │ │ │庭更正)│
└──┴─────────────┴────┴────┘
附表二




┌──┬─────────────┬──┐
│編號│ 片名 │數量│
├──┼─────────────┼──┤
│1 │世界(Heroman) │63片│
├──┼─────────────┼──┤
│2 │放浪男孩 │24片│
├──┼─────────────┼──┤
│3 │龍之界點 │24片│
├──┼─────────────┼──┤
│4 │女神異聞錄(四) │18片│
├──┼─────────────┼──┤
│5 │鶺鴒女神 │6片 │
├──┼─────────────┼──┤
│6 │戰姬絕唱 │9片 │
├──┼─────────────┼──┤
│7 │空之音 │36片│
├──┼─────────────┼──┤
│8 │假面Fourze │15片│
├──┼─────────────┼──┤
│9 │最終流放 銀翼法姆 │18片│
├──┼─────────────┼──┤
│10 │大魔神卡農 │63片│
├──┼─────────────┼──┤
│11 │灼眼的夏娜 │48片│
├──┼─────────────┼──┤
│12 │閃光的逆襲 │24片│
├──┼─────────────┼──┤
│13 │純白交響曲 │27片│
├──┼─────────────┼──┤
│14 │屍鬼 │48片│
├──┼─────────────┼──┤
│15 │戰場女武神 │56片│
├──┼─────────────┼──┤
│16 │豹頭王傳說 │54片│
├──┼─────────────┼──┤
│17 │輪迴的拉格朗日 │21片│
├──┼─────────────┼──┤
│18 │聖誕之吻 │69片│
├──┼─────────────┼──┤
│19 │親吻姊姊 │41片│




├──┼─────────────┼──┤
│20 │DOG DAYS │27片│
├──┼─────────────┼──┤
│21 │要聽爸爸的話 │19片│
├──┼─────────────┼──┤
│22 │真田十勇士 │18片│
├──┼─────────────┼──┤
│23 │花名末間 │20片│
├──┼─────────────┼──┤
│24 │白兔糖 │24片│
├──┼─────────────┼──┤
│25 │狼牙 │21片│
├──┼─────────────┼──┤
│26 │骷髏人 │9片 │
├──┼─────────────┼──┤
│27 │R15 │24片│
├──┼─────────────┼──┤
│28 │迷糊餐廳 │27片│
├──┼─────────────┼──┤
│29 │假面電王 │8片 │
├──┼─────────────┼──┤
│30 │超時空要塞 │18片│
├──┼─────────────┼──┤
│31 │原罪之冠 │6片 │
├──┼─────────────┼──┤
│32 │劍豪生死門 │18片│
├──┼─────────────┼──┤
│33 │蘿球社 │27片│
├──┼─────────────┼──┤
│34 │海賊戰隊 │32片│
├──┼─────────────┼──┤
│35 │超電王3 │8片 │
├──┼─────────────┼──┤
│36 │咎狗之血 │21片│
├──┼─────────────┼──┤
│37 │Hight school │12片│
├──┼─────────────┼──┤
│38 │Sacred seven │24片│
├──┼─────────────┼──┤
│39 │偶像大師 │40片│




├──┼─────────────┼──┤
│40 │魔具少女 │18片│
├──┼─────────────┼──┤
│41 │心靈偵探八雲 │21片│
├──┼─────────────┼──┤
│42 │Another │17片│
├──┼─────────────┼──┤
│43 │妖狐X僕SS │17片│
├──┼─────────────┼──┤
│44 │搖曳百合 │2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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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境界上的地平線 │27片│
├──┼─────────────┼──┤
│46 │豪快看者護星者超級戰隊英雄│3片 │
│ │大決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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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創聖的大天使 │20片│
├──┼─────────────┼──┤
│48 │C3魔方少女 │2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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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神的記事本 │24片│
├──┼─────────────┼──┤
│50 │青春CUP │1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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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傳說中的勇者傳說 │46片│
├──┼─────────────┼──┤
│52 │愛殺寶貝 │21片│
├──┼─────────────┼──┤
│53 │偽物語 │18片│
├──┼─────────────┼──┤
│54 │未編碼 │46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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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