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3530號
KSDM,101,審訴,3530,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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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岱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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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