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3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惠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
訴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27687 號),嗣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
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
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彥
書記官 冒佩妤
通 譯 黃茂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趙惠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玻 璃球肆顆、削尖塑膠吸管叁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殘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 射針筒拾支,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 玻璃球肆顆、削尖塑膠吸管叁支,均沒收,扣案殘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拾支,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趙惠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7年 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判 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7年度審易字第755 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20號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7 月、8 月確定,上揭3 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而於99年1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
㈡詎趙惠玉仍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⑴於101 年8 月13日晚上9 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 0 ○0 號2 樓2 之2 室之租屋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⑵於101 年8 月15日上午9 時許,在上開新上街租屋處,以 將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㈢嗣於101 年8 月15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自由
二路與新上街口,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在其位於高雄市 ○○區○○街000 ○0 號2 樓之2 室租屋處,扣得其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留殘有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0支、及其所有 預備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4 顆、削尖 塑膠吸管3 支等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 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 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毛重0.82公克)、海洛因22 包(淨重15.20 公克、純質淨重4.58公克)、安非他命10包 (毛重9.64公克)、電子磅秤1 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 支、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夾鏈袋1 批及現金新臺 幣14,200元,因與本案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無涉,爰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冒佩妤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