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3071號
KSDM,101,審訴,3071,201212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柏盛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具 保 人 柏搪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毒偵字第4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柏搪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柏搪育因被告柏盛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 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 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 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及具保人 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