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3029號
KSDM,101,審訴,3029,2012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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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3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陳淑娟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續
字第184 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
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陳淑娟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陳淑娟自民國90年8 月14日起,擔任址設高雄市前鎮區○ ○○街000號14樓「OOOO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之負責 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分別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以柏尚公司 名義向稅捐機關申辦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此後各期之空 白統一發票後,自96年1月至同年6月止,以OO公司名義先 取得附表一所示之OO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等 4 家公司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25張,合計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75萬1,700元,充作OO公司進項憑證 後,再以OO公司名義,接續將不實之買受人、品名、數量 及金額之資料填載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共31張 ,合計金額為895萬9,252元,交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OO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作為該等公司向OO公司買 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有實際營業之營 業人,分別於該期營業稅申報時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 人(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稅額共計34萬1,929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告發,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陳淑娟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亦認 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項 、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 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坦白承認(見本院審訴卷第56頁) ,並有卷附之OO公司設立登記表、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新開業 營業人訪問卡及委託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 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畫面列印資料(見國稅局卷第2至32頁)、OO公司 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OO公司交易流程圖、OO公 司96年度申報書查詢作業、柏尚公司9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OO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 、OO公司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OO公司欠 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OO公司96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 單、OO公司96年度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OO公司96年度專 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國稅局卷第33至58頁)、OO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 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 縣分局回復函及相關資料影本(見國稅局卷第67至73頁)、 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營業稅稅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憑 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見國 稅局卷第74至105頁)、OOO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國稅局卷第106至119頁)、 OO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 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刑案案件告發書(見國稅 局卷第120至125頁)、OO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告發書 (見國稅局卷第127至141頁)、OOO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國稅局卷第142至 144頁)、OOO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 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回 復函、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 情形表(見國稅局卷第155至162頁)、OO興業有限公司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回復函、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見國稅局卷第163至172頁) 、OO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 細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回復函、營 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 見國稅局卷第173至178頁)、OO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 案件告發書(見國稅局卷第196至206頁)、OO營造有限公司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回復函、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



明細表、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見國稅局卷第207至223頁 )、OO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憑證 明細資料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見 國稅局卷第179至195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 白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足以認定被告犯行,應依法論罪科 刑。
三、論罪科刑
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 帳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主辦或 經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 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 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 所為,就附表二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三之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自96年1 月至同年6 月 間,密集開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供附表 二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 營業稅之複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數個舉措, 均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僅各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 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單純一罪,公訴意旨論以集合犯,尚 有誤會。被告開立附表二、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幫助 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71條1 項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至附表三所示之堃益公司為虛設行號,實際上並無 進貨或銷貨之事實,即無營業行為,則雖有向柏尚公司取得 發票,然因無實際銷售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進而自亦 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能,被告就此部分不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併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擔任柏尚公司之負責人,不思正當經營,竟開立 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 ,侵蝕稅基,影響國家稅收之正確性,實不足取,惟念被告



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未曾有犯罪之前科,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供參,並考量柏尚公司 所虛偽開立之發票達31張,幫助逃漏稅之公司有8 家,幫助 逃漏之營業稅合計34萬1,929 元,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開犯行橫跨96年4 月24日前、後, 且經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應以最後犯罪時間為準,故無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表一:OO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OO機械股│96年1月 │RU00000000│ 185,000│ 9,250 │
│ │份有限公├─────┼─────┼─────┼─────┤
│ │司 │96年2月 │RU00000000│ 380,000│ 19,000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95,000│ 9,750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430,000│ 21,500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65,000│ 8,250 │
│ │ ├─────┼─────┼─────┼─────┤
│ │ │96年3月 │SU00000000│ 348,000│ 17,400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720,000│ 36,000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650,000│ 32,500 │
├──┼────┼─────┼─────┼─────┼─────┤
│ 2 │OO國際貿│96年3月 │SU00000000│ 374,000│ 18,700 │
│ │易有限公├─────┼─────┼─────┼─────┤
│ │司 │96年3月 │SU00000000│ 547,200│ 27,360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684,600│ 34,230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313,500│ 15,675 │
├──┼────┼─────┼─────┼─────┼─────┤
│ 3 │OOO有限 │96年3月 │SU00000000│ 130,000│ 6,500 │
│ │公司 ├─────┼─────┼─────┼─────┤
│ │ │96年3月 │SU00000000│ 600,000│ 30,000 │
│ │ ├─────┼─────┼─────┼─────┤
│ │ │96年3月 │SU00000000│ 430,500│ 21,525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378,000│ 18,900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63,200│ 8,160 │
├──┼────┼─────┼─────┼─────┼─────┤
│ 4 │OO實業有│96年3月 │SU00000000│ 294,400│ 14,720 │
│ │限公司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80,000│ 9,000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426,000│ 21,300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313,600│ 15,680 │
│ │ ├─────┼─────┼─────┼─────┤
│ │ │96年5月 │SU00000000│ 900,000│ 45,000 │
│ │ ├─────┼─────┼─────┼─────┤
│ │ │96年5月 │SU00000000│ 509,600│ 25,480 │
│ │ ├─────┼─────┼─────┼─────┤
│ │ │96年6月 │SU00000000│ 532,000│ 26,600 │
│ │ ├─────┼─────┼─────┼─────┤
│ │ │96年6月 │SU00000000│ 902,100│ 45,105 │
├──┴────┴─────┼─────┼─────┼─────┤
│合 計│共25張 │10,751,700│537,585 │
└─────────────┴─────┴─────┴─────┘





附表二:OO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有實際營業公司之明細表 ┌──┬────┬─────┬─────┬─────┬─────┐
│編號│銷售對象│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OO機械股│96年1月 │RU00000000│ 288,000│ 14,400 │
│ │份有限公├─────┼─────┼─────┼─────┤
│ │司 │96年2月 │RU00000000│ 330,000│ 16,500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530,000│ 26,500 │
├──┼────┼─────┼─────┼─────┼─────┤
│ 2 │OO有限公│96年4月 │SU00000000│ 179,300│ 8,965 │
│ │司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89,810│ 9,491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87,550│ 9,378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71,080│ 8,554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72,259│ 3,613 │
├──┼────┼─────┼─────┼─────┼─────┤
│ 3 │OOO有限 │96年4月 │SU00000000│ 177,320│ 8,866 │
│ │公司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83,816│ 9,191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69,950│ 8,498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283,690│ 14,185 │
├──┼────┼─────┼─────┼─────┼─────┤
│ 4 │OOO企業 │96年4月 │SU00000000│ 176,220│ 8,811 │
│ │有限公司├─────┼─────┼─────┼─────┤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56,200│ 7,810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17,565│ 5,878 │
├──┼────┼─────┼─────┼─────┼─────┤
│ 5 │OO興業有│96年4月 │SU00000000│ 287,500│ 14,375 │
│ │限公司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337,500│ 16,875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 527,800│ 26,390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 539,600│ 26,980 │
├──┼────┼─────┼─────┼─────┼─────┤
│ 6 │OO工業有│96年4月 │SU00000000│ 178,200│ 8,910 │
│ │限公司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84,470│ 9,224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75,560│ 8,778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94,472│ 9,724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55,980│ 7,799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10,880│ 5,544 │
├──┼────┼─────┼─────┼─────┼─────┤
│ 7 │OO有限公│96年3月 │SU00000000│ 260,200│ 13,010 │
│ │司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453,600│ 22,680 │
├──┼────┼─────┼─────┼─────┼─────┤
│ 8 │OO營造有│96年5月 │TU00000000│ 220,000│ 11,000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共28張 │ 6,838,522│341,929 │
└─────────────┴─────┴─────┴─────┘

附表三:OO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虛設行號之明細表 ┌──┬────┬─────┬─────┬─────┐
│編號│銷售對象│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
│ │ │ │ │(新臺幣)│
├──┼────┼─────┼─────┼─────┤
│ 1 │OO工程有│96年5月 │TU00000000│ 705,780│
│ │限公司 ├─────┼─────┼─────┤
│ │ │96年6月 │TU00000000│ 726,800│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 688,150│
├──┴────┴─────┼─────┼─────┤
│合 計│共3張 │ 2,120,730│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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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O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O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