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東簡字,90年度,17號
TTDV,90,東簡,17,200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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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勝昌製藥廠(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顏信猛即大春中醫院
  被   告 陳靜嫣即建興中醫院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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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昌製藥廠(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