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勝昌製藥廠(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顏信猛即大春中醫院
被 告 陳靜嫣即建興中醫院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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