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緝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0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長在於民國100年4月16日入住於高雄市私立慈 善園老人養護中心(下稱上開養護中心),目前身體狀況無 法依自由意識陳述、無識別能力,而現每月由靜和醫院進行 精神口服藥藥物治療其失智症退化行為,無治癒之可能性, 且其因失智症致整體認知功能退化、定向感不清、答非所問 、情緒躁動,長期接受精神科治療,目前仍規則服藥;又於 101年8月5日至大東醫院急診,經診斷為左側肺炎、心臟肥 大、肺充血、高血壓、老人失智症,住院其間仍有老人失智 症瞻妄現象併,無法自由意識及陳述,於同月15日出院後返 回上開養護中心迄今之事實,有上開養護中心101年8月9日 慈字第0000000號、101年11月26日函暨附住民基本資料、身 心功能評估表、日常生活功能評估表、護理紀錄、個案研討 紀錄、簡易心智狀態問卷調查表、靜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大 東醫院101年9月14日(101)大東醫政字第114號、第117號 函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2卷第23至34、59至61、79至91、 95至101頁);且觀諸上開養護中心於101年1月至10月間填 寫之身心功能評估表,可知被告情緒有躁動、焦慮,行為遊 走、無目的謾罵,語言溝通答非所問,思考妄想、飛躍,定 向感、記憶力均異常;另從上開養護中心於101年5月至10月 間填寫之簡易心智狀態問卷調查表可知,被告對於當時年月 日、處所、電話號碼、本身年紀、出生年月日、其生母姓名 、現任及前任總統與簡單算數均無法正確回答,而得總分零 分等情,均有上開身心功能評估表、簡易心智狀態問卷調查 表在卷可參,是依被告目前病況,應認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 。從而,依前述規定,自應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程序 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