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惠津
張洵瑛
張松源
張清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曾明智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陳松甫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郁晉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下午3 時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於該期日前提出辯論意旨
摘要狀,並直接送達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