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醫上字,101年度,2號
KSHV,101,醫上,2,201212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惠津
      張洵瑛
      張松源
      張清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曾明智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陳松甫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郁晉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下午3 時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於該期日前提出辯論意旨
摘要狀,並直接送達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