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麗品
陳清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政諺、吳春宏、李國祥及洪上正等間請
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25 號),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依前開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