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保險上字,101年度,12號
KSHV,101,保險上,12,201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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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賴富英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依年律師
複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 月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關於「100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2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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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