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225號
KSHV,101,上易,225,2012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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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陳麗品
兼訴訟代理 陳清杰

共   同 李淑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蔡政諺  住高雄市○○區○○街00號5樓
      吳春宏
           送達地址:高雄郵政第1172號信箱
      李國祥
           送達地址:高雄郵政第1172號信箱
      洪上正
上四人共同 楊雪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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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