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張雲龍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上 訴 人 吳柔嫻(原名吳芸甄)被 上訴 人 太平洋國際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佩英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 黃光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102 年1 月2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