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18號上 訴 人 陳丁炎 孫志遠 洪盧碧霞 王金柱 吳清正 余顏琴 黃新洲 吳燦林 王治中 劉思明 邱文平 羅來成 王順雄 曾正雄 童盡妹 蕭秀鳳 全陳綉琴 李德榮 林安然 陸彥安 林水烈 王明春 黃玉秀 艾其森 杜許玉葉 葉振忠 陳文瀚 洪崇顯 劉天豐 吳天發 林英悌 吳梅 黃一洲 曾惠盛 馮克禮 郭東麟 史德輝 楊效發 劉正勝 吳美奈 王良元 鄭天壽 柯延儀 陳福進 林正博 丁正福 陳張錦英 王振祥 邱復元 曾吳簽 黃安鴻 黃鏡徽 趙蔡美容 陳常雄 蔡森貴 馬葉月英 吳孝達 蔣志格 朱文樹 吳其財 楊曾春金 黃文祥 彭德欽 羅照二 邱進雄 柳陳色 楊配山 楊益經 陳貞貴 吳巧言 鄭純清 柯福春 張英三 吳稱舜 盧昭雄 陳郭喜雀 陳鍾月英 葉桀宗 謝金雄 蘇信昭 蔡素月 黃晋錦 鄭金雄 卓國亭 謝春長 林秀惠 林文宗 林明欽 蘇豐仁 吳虹慧 黃義久 林水源 羅林纒 鄭楊華櫻 曾水印 高林月英 陳華雄 吳條榮 盧金蓮 林守彥 何李秀鳳 溫錦光 賴惠英 江博恭 劉玉德 林明宗 歐汝輝 鄭哲興 王清梅 蔡金城 張群雄 林貞夫 許文田 阮榮伏 黃顯榮 許文琦 楊耀明 顏劉素霞 林錦蘭 (林能之承受訴訟人) 何世雄 張開華 (張鄭罔受之承受訴訟人) 李巫定妹 杜時火 孫徐金枝 邱維鄉 黃清強 葉姍姍 陳新評 張雲雄 張慶華 陳德慶 鍾鎮宇 吳正雄 李中山 陳碧麗 周昭明 徐生玉 宋接祥 蔡郁華 陳界乙 林吳金英 戴華真 李鎮和 黃惠照 李秋山 李秋雄 李啟瑞 施易忠 楊作雄 林義順 葉陳金甘 陳三益 李恭壽 朱照國 詹德屏 王啟銘 吳瑞南 陳皇毅 許文榮 張先慎 李勝雄 林金木 朱耀元 鐘林鳳 葉竹添 謝德泰 邱瑞鵬 李彥初 黃王阿娥 黃豐明 韓國樑 莫鳳騰 吳肇寬 張安志 陳安成 陳明義 (陳文彬之承受訴訟人) 黃武雄 陳幸忠 莊本成 周文添 沈峰銘 涂有亮 劉儀寬 陳相麒 藍添進 陳清華 葉秋沂 盧出 李文石 黃水永 謝銘淵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上 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改建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 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訴,關於上訴人死亡,應命承受訴訟,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林能及張鄭罔受應由其繼承人林錦蘭及張開華分別承受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林能及張鄭罔受死亡乙節,有戶籍謄本9 件可稽 ,堪可認定。其次,上開死亡當事人關於本件之權利義務, 係由其繼承人林錦蘭及張開華繼承乙節,亦有繼承系統表及 分割繼承同意書可稽,同堪認定。又林錦蘭及張開華已具狀 承受訴訟乙節,亦有彼等提出抗告暨承受訴訟狀附卷可憑。 爰依法裁定命林錦蘭及張開華承受訴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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