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瑋蔆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瑋蔆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2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瑋蔆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 年9 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12月2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1 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蔡國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