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麗淳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
字第493 號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2706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 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 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6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麗淳(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21 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被告提起上訴後,經 原審於民國101 年11月1 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於101 年11月6 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2 紙在 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4 、125 頁)。茲被告迄竟遲至101 年12月2 日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上訴理由狀查詢表1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 依同法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