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楊琇琇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范樹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六十一萬五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零八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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