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01年度,3號
HLHV,101,勞上易,3,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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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楊琇琇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范樹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六十一萬五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一萬零八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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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