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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