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國易字第9號
再 審 原告 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再 審 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
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再 審 被告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李鴻源
再 審 被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再 審 被告 嘉義縣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再 審 被告 嘉義縣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徐超群
再 審 被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