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0年度,39號
TNHV,100,上易,39,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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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周奎宏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信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龔芷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1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590
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9年2月6日22時41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台南市新市區 港墘村台1線外側快車道,由南往北行駛,行經台1線320K+ 100處,因變換車道,駛入內側快車道,未注意車前狀況, 碰撞在該車道直行之伊所承保弘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 弘昌公司)所有,由原審被告李柏炘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致撞及分向島上路樹、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桿而翻車毀損。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弘昌 公司新台幣(下同)787,012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如數賠償並加算法定利息等語。二、上訴人則以:伊因突發之意外情形失控才侵入內側快車道, 並非伊之故意或過失肇事,且車禍發生時伊車輛係在系爭小 客車前方,係李柏炘未注意車前狀況,由事故現場圖未見李 伯炘有任何緊急剎車以閃避事故發生之情形,渠亦有過失。 又被上訴人並未提出相關維修單據,如何證明損害金額等語 ,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38,563元本息;上訴人不 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而確定 。
㈠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關於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㈡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於99年2月6日22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沿台南市新市區港墘村台1線外側車道由南往北 方向行駛,行經台1線320K+100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失 控撞及分向島。由李柏炘駕駛之系爭小客車於上開時間、地 點行駛在同向內側快車道,亦失控撞及分向島上路樹、安全 方向導引標誌桿,致系爭小客車毀損。
㈡系爭小客車係弘昌公司所有,弘昌公司向被上訴人投保車體 損失保險乙式,保險金額1,680,000元,期間自98年9月22日 起至99年9月22日止。
㈢被上訴人已給付系爭小客車修復費用含零件費用668,022元 及工資(含烤漆及鈑金)118,990元,總計787,012元予弘昌 公司。
㈣系爭小客車係97年10月出廠。
上開各情,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 分析研判表、毀壞車輛照片等附卷可稽(見原審促字卷第4- 8、25-3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均堪信為真實。五、兩造爭執之事項:
上訴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究竟有無過失?若是,則被上訴人 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金額應為若干?
六、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陳稱系爭事故發生當時現場只有伊及李柏炘的車而已 ,但表示不知李柏炘車子為何會去撞分隔島(見原審訴字卷 第60頁反面、68頁反面)。雖系爭小客車駕駛李柏炘於原審 陳稱:「當天伊行駛在內側車道。突然感覺後方有外力撞擊 車子,車子就衝向分隔島,伊可以確定係上訴人車子撞到伊 車子,因上訴人撞到伊車輛後他的車子就橫停在伊右前方, 而且滑行一段距離。」等語;而其車內乘客曾贏醇雖亦證稱 :99年2月6日伊有搭李柏炘開的車前往台中烏日鄉,當天李 柏炘說他要去出差,當天車子行駛當中發現有輛車車頭快速 駛向我們車子,後來該車擦撞到我們車身,我們車子被擦撞 後就往安全島的方向滑行,後來就翻車等語,然就本件車禍 ,上訴人與李柏炘係肇事雙方,立場本係對立,而曾贏醇李柏炘之車內乘客,所為證言難免失之偏頗而不利於上訴人 ,難予遽採。則上訴人是否有擦撞系爭小客車,致車輛失控 撞向分隔島乙節,有進一步審究之必要。
㈡查,系爭車禍經本院送台南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均 認:「甲○○駕駛小客車,變換車道不當失控偏離車道,為 肇事原因。李柏炘無肇事因素。」,有上開委員會函文及鑑 定意見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8、39、57頁)。復送國立



交通大學鑑定結果,認依現場與車損照片分析,上訴人自小 客車並未觸擊李柏炘駕駛之系爭小客車右後方,甚至推斷肇 事過程中兩車並未互相撞擊,惟系爭小客車應係在上訴人自 小客車近距離自右偏近過程中,為免撞擊上訴人車輛而往左 閃避,撞擊分隔帶緣石而翻覆,依現有跡證尚難明確推算李 柏炘車速等情,而研析:「甲○○夜間駕駛小客車,往左變 換車道偏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讓左後方直行來車先行,為 肇事原因。李柏炘駕駛小客車,應無肇事因素。」,有上開 鑑定機構鑑定意見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4-96、124頁) 。是依上開鑑定意見,上訴人主張伊車與李柏炘之車輛並未 發生碰撞乙節,尚非無據,而本院亦同上開鑑定意見認上訴 人駕車變換車道不當,為肇事原因,李柏炘無肇事因素。 ㈢基上,縱上訴人主張伊係因閃避機車才變換車道屬實,然上 訴人於警詢中陳稱當時伊顯示右方向燈要向右變換車道,看 見右車身有機車燈光,緊急煞車失控撞擊中央分隔島(見原 審訴字卷第24頁),則上訴人疏未注意右方車道狀況貿然變 換車道,致為閃避機車而變換車道,難謂就系爭車禍之發生 為無過失,上訴人執此而為抗辯,亦不足採。又上訴人辯稱 車禍發生前伊車輛係行駛於系爭小客車前方,亦與曾贏醇上 開證述暨鑑定意見不符,其主張亦不足採。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 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 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 ,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 ,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最高法 院65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參照);再依該規定請求賠償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 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 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酌。查弘昌公司所有 之系爭小客車因上訴人前揭駕車過失行為致受有相當之損害 ,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於給付弘昌公司保險金後,依前開 說明,自得代位請求上訴人賠償,爰就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 項目及金額論述如下: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提出詳細維修明細單據,且未說明各 維修項目之必要性,其請求為無理由云云;惟參以裕昌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與被上訴人之系爭小客車修理估價單(見 本院卷第115-120頁),其估價單已詳列應修理項目暨修理



金額,且被上訴人為一專業產物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應修復 之項目暨金額,亦經其理賠人員詳為審核是否為修復所必須 ,此見估價單上保險公司批價欄足明,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 小客車維修費用共787,012元,且均有其必要性,自屬有據 ,上訴人前開所辯,洵不足採。
⒉查系爭小客車係97年10月出廠,距本事故發生時間(99年2 月6日),已有1年4個月;依被上訴人提出之估價單,系爭 小客車毀損部分之修復,其材料更換之估價係以新品代替舊 品,則計算上開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 部分始屬合理。再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 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 均法每年折舊1/5,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者,以1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 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則前揭零件修復估 價部分之折舊額應為148,449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為5 19,573元【計算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6 68,022÷(5+1)=111,337;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 ×0.2×年數即(668,022-111,337)×0.2×(1又4/12) =148,4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668,022-148,449=5 19,573)】,連同工資118,990元,合計得請求賠償之修復 費用為638,563元(計算式:519,573+118,990=638,563) 。準此,系爭小客車回復原狀所需修理費用扣除折舊後所得 請求之修復費用為638,563元,為弘昌公司實際之損害,被 上訴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固得代位弘昌公司對上訴人請求損害 賠償,惟依前開判例意旨,其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在上開 損害額範圍內,即僅能代位弘昌公司請求上訴人賠償638,56 3元。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保險代位求償權之法律關係,請求上 訴人賠償638,563元,及自99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併予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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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