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159號
TNHM,101,聲,1159,201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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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尚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尚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 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 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受刑人李尚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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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