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蕙如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一年
度易字第八一六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緝字第一0
六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係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五日送達臺南市○○區○○路○段○○○巷○○○號被告住處,由被告弟弟葉春杰以同居人身分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查,而發生送達效力。本件被告上訴期間,應自翌(六)日起算十日,因被告住在台南市安南區,不再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同年十月十五日即已屆滿。玆被告竟遲至同年十月十六日始提起上訴,有被告上訴狀上原審法院收狀日期戳可稽,顯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