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58號
TCHV,101,聲,158,201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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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榮義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 ,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無資力之人,名下無財產,且無力繳納 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等,於一0一年的春節時,也是經 由台中市后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生活扶助經費提供新台幣( 下同)5000元才能度過,故涉及千元、萬元者,伊均無力繳 納,因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查,聲請人學歷為碩士肄業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之記載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九頁),為高學歷之人,且四肢健全,並非為 不能從事職業之人,足見聲請人所稱伊無資力等情,僅屬其 個人之消極事由,然客觀上,聲請人既有高學歷又有健全之 身驅得以謀生,顯見聲請人並非全無資力、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上之信用,是聲請人未盡釋明之責,依上開說明,其聲 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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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