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分 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佰陸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統亞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千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 加碼年息百分之0.八按月付息;嗣後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 按新公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計付。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 外,並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本金到期一次清 償;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 人統亞公司僅繳息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止即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無效。為此 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判決。二、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一件、授信約定書五紙、交 易查詢單一紙、撥款通知書一紙、轉帳支出傳票及轉帳收入傳票各一紙、放款牌 告利率查詢單一紙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暨戶籍謄本二件等為證。而被告等 人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資料 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千三百萬
元,及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五、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靜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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