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莊萬豐
被上訴人 張昭保 住台中市○里區○○路000號
即被 告
張太太
黃淑鈴
黃煥文
黃振華
盧欽維
常文山
劉維琪
陳文燦
陳小麗
陳勇全
張念慈
張泰平
黃綉葉
陳秋芬
陳亮丞
上列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附
民字第5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
上訴人即原告莊萬豐對被告張昭保、張太太、黃淑鈴部分上 訴聲明稱:抗告共謀詐欺背信,詐騙占權侵占土地出售有罪 ,妨害權利。事實略稱,張昭保同去苑裡黃淑鈴電說胡國瑞 50萬存款不足,我說給他抽補昭保要我背書可以,當初賭股 票數仟萬,50萬小事,後來胡國瑞被農會拒絕往來50萬連我 100餘萬被倒閉。我沒給人倒錢,但股票全套牢輸了上億損 失極大,有困難也沒給張昭保打折全數賠償結果加倍無理用 土地於95年2月23日給張昭保媳婦扺押3年,後來說扺押要繳 稅買賣免息,土地約1200坪估計每坪3千我不同意不是真買 賣。如果政府徵收價可成交,比台北墓地拍賣每坪400餘萬 ,農牧用地3千無理,在此被騙張昭保串通代書契約黃淑鈴 。96年12月3日電叫我到張代書簽名蓋章,契約改2年餘至98 年12月31日到期,當時契約頭款150萬全部清償尾款沒付清 要用才拿,後來要用錢不准才知被騙,契約時間內我要辦第
二順位貸款也不准妨害權利,於97年度寄存證信函不理有錢 人也肅貪。98年10月27日再寄存證信函通知我要拿回,後來 電話不接才知麻煩大。98年12月1日契約時間內提起抗告親 送義里派出所沒調問,98年12月3日抗告寄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每月寄抗告到現在都沒調問,怎裁定要請律師代理,自 訴自律刑事免費不可以嗎?99年4月14日用陳寶全及陳煌文 名下向兆豐銀行設定2160萬,如果不和解買賣我一定要拿回 絕不放土地張昭保靠勢我沒錢落井下石,司法關說重錢不重 證貪瀆包庇無理。抗告張昭保共謀詐欺背信欺騙占權及張昭 保太太詐欺背信有錢人也肅貪會款10萬元不納刑法第339條 ;抗告黃淑鈴竊買人口養子偽造親子需驗DNA,土地直接占 有人民法第940條及第379條共謀詐欺背信侵占土地出售刑法 第335條云云。對被告黃煥文、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 劉維琪、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 葉、陳秋芬、陳亮丞上訴聲明稱:抗告瀆職、越權、偽造文 書、貪污、詐欺及重利,侵占圖利他人共分享。事實與理由 略稱:后里三豐路拓寬地政丈量大錯誤,徵收土地不公,85 年度申請及陳情被踢皮球云云。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 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合先敘明。二、原審法院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莊萬豐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同年10月10日具狀,10月 15日送達原審法院),原告所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昭保、張 太太、黃淑鈴、黃煥文、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 、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 秋芬、陳亮丞等人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均尚未繫屬於原審法 院,有該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16份在卷可 憑(見原審卷第15頁至35頁)。認原告於101年10月15日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規定,於法不合,諭知駁回 原告之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原告不服原審判決,仍以上 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