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一)字,101年度,19號
TCHM,101,重上更(一),19,20121227,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松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
年度訴字第4163號中華民國 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23411號),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廖松癸部分撤銷。
廖松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溫宏興(業經判決確定)係址設於臺中縣大 里市○○路00○00號「醉情人卡拉OK店」之負責人,而程信 雄、蘇振瑩林秋良郭寬裕等人則均為連耀亭之朋友。緣 程信雄蘇振瑩於 96年9月27日,在程信雄之姐姐住處唱歌 ,連耀亭與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阿梨」之成年男子來找程 信雄及蘇振瑩,連耀亭於同日晚上10時許,乃迫蘇振瑩、程 信雄 2人至臺中縣大里市大新黃昏市場,找年籍姓名均不詳 綽號「芋粿」之成年男子,並在該市場遇見郭寬裕, 4人遂 在「芋粿」處,飲酒至同日晚上11時許,嗣郭寬裕提議至「 紅姐卡拉OK店」繼續飲酒,4人乃於同日晚上 11時20分許, 至「紅姐卡拉OK店」飲酒唱歌,至翌日 0時許,郭寬裕又議 要到址設在大里市○○路00000號之醉情人卡拉 OK店飲酒、 唱歌,4人又於同年月28日0時許,前往「醉情人卡拉OK店」 ,在A1包廂內繼續飲酒、唱歌,郭寬裕並撥打電話邀請林秋 良前來同樂。約半小時後,有人提議玩擲骰子,在場其中 1 位小姐便打電話請溫宏興進入包廂,由溫宏興作莊,程信雄蘇振瑩當賭客,押 1次100或200元,輸者罰酒,贏的可得 100 元,林秋良、連耀亭、郭寬裕則在一旁喝酒而未參與, 賭了約20分鐘後,程信雄輸了2000元,不想繼續玩,蘇振瑩 即稱「不要玩了,玩這個沒有意思,賭什麼賭,都是亂賭」 等語,溫宏興見狀,心生不悅,乃與之發生口角。至同年月 28日凌晨 1時30分許,被告廖松癸在外,隨即夥同6、7位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妨害自由及傷害之犯意聯絡,進 入該包廂,並喝令程信雄蘇振瑩郭寬裕、連耀亭、林秋 良等人不能離開包廂、不要動,頭低下去,而限制連耀亭、 程信雄蘇振瑩林秋良郭寬裕之行動自由,致連耀亭、 程信雄蘇振瑩林秋良郭寬裕等人不敢離去,並由其中 4 名男子毆打程信雄,2、3名男子毆打蘇振瑩,致蘇振瑩



有眼挫傷、結膜下出血等傷害;程信雄受有右側第 7根肋骨 骨折、胸腔鈍挫傷、雙眼挫傷合併結膜下出血、鼻挫傷、頭 部外傷合併腦震溫等傷害。連耀亭見狀,即起身勸阻不要這 樣、好好談等語,溫宏興、被告廖松癸復因而心生不滿,2 人客觀上均得預見共同多次以手毆打、以腳踢踹連耀亭胸腹 部之行為,可能直接引起肋骨斷裂、內臟破裂,並進而造成 死亡之加重結果,竟仍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溫宏興徒手 毆打連耀亭之頭部,致連耀亭不支倒地,溫宏興又以腳踢踹 連耀亭之腹部、肋骨多次,被告廖松癸亦以腳踢踹連耀亭之 右側腹部、肋骨多次,2人持續踹、打連耀亭 10幾分鐘,致 連耀亭受有頭皮頂部、左側顳部之局部出血傷、口部四周及 嘴唇之皮下出血傷(大小約54公分)、左側肋骨下方大面 積之外傷性出血、左側第8、9、10根肋骨骨折、左側腎臟外 圍組織之外傷性出血等傷害。嗣於同日凌晨 3時許,郭寬裕 發覺連耀亭躺著無動靜、身體冰冷,林秋良乃隨即請該卡拉 OK 店之店員撥打119求救,斯時,溫宏興見情況危急,方同 意連耀亭等5人離開 A1包廂,並由程信雄蘇振瑩陪同連耀 亭乘坐救護車,至臺中縣大里市之仁愛醫院急救,旋轉院至 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加護病房救治,惟連耀亭仍於同年 9 月30日凌晨1時5分(應為 11時5分許)許,因腹部挫傷併內 出血,導致敗血性休克,不治死亡。因認被告廖松癸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第 302 條第1項妨害自由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最高法院 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 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復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刑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 之存在。因此,同法第 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 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 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 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2980號判決可資參考)。是本件無罪判決就 傳聞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即無須於理由內說明,併此敘 明。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廖松癸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廖 松癸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自白,②同案被告溫宏興於警 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③證人程信雄蘇振瑩郭寬裕林秋良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為其主要依據。訊據 被告廖松癸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其有上開犯行,辯稱:案 發當時伊並沒有在現場,伊是事後頂替阿旺的部分而已。本 件案發後阿旺、曾志明溫宏興等人到茶坊談這件事情,伊 聽到後就跟阿旺說由伊幫他承擔他的部分,並要求要給伊新 台幣(下同) 100萬元,詳細打人的細節都是阿旺告訴伊的 ,後來伊跟溫宏興有與被害人程信雄蘇振瑩在大里一家小 吃攤碰面,那兩個被害人就誤以為伊是阿旺,事實上伊是頂 替阿旺的,伊頂替罪也被判刑了等語。
五、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溫宏興雖於96年10月1日警詢、96年10月2日 檢察官偵訊中、同日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蘇振瑩說我賭 博輸不起詐賭,越說越不好聽,罵我幹你娘雞巴,他還伸手 要拿2000元,我就推他不要這樣,跟蘇振瑩理論打架,連耀 亭站起來,我就說沒有你的事,你別管,我就打了連耀亭一 巴掌,之後廖松癸繞過桌子以腳猛踹連耀亭腹部約 2、3 下 ,並徒打毆打他的臉部,我跟廖松癸講沒有他的事不要這樣 ,出手不要這麼重,打了不到 5分鐘,我就叫廖松癸先回去 。」等語(見警卷一第 11至12頁、96年度偵字第23411號卷 第11頁、原審96年度聲羈字第1713號卷第10至11頁),惟證



溫宏興嗣後即翻異前詞,而分別為如下供述:①於97 年8 月 6日原審審理中供稱:「(問:對證人曾志明之證言有何 意見?)證人所述不實在,他從頭到尾都有在場,也有打蘇 振瑩、也有打連耀亭,連耀亭就倒下去,被告廖松癸我不認 識他,為何他會承認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215 頁背面);②於 98年9月10日本院上訴審審理程序中供稱: 「廖松癸那天並沒有在場,他並不是我朋友,我也不認識廖 松癸,廖松癸是替阿旺擔罪的。」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二 第58頁背面);③於101年4月11日另案(即原審 100年度訴 字第1707號被告曾志明紀利澤等人傷害致死案件及被告廖 松癸頂替案件,下稱另案)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問: 紀利澤有無打人?打哪些人?如何打?)阿旺即紀利澤先打 連耀亭,陳俊陽就過去阿旺那邊把阿旺拉到門旁邊,阿旺被 拉過來後看到程信雄坐在門口進來第一個位置上,就用手去 打程信雄的臉,打好幾下,打完後就帶程信雄到我旁邊來跪 ,當時我是站在電視機前面,後來阿旺又跑去另一邊用手打 蘇振瑩的額頭好幾下,打完後,曾志明就在那邊說一些安撫 的話,之後就繼續喝酒,後來我就陪連耀亭去上廁所…(問 :在包廂內總共有哪些人打連耀亭?)我看到的有曾志明打 連耀亭巴掌、阿旺用腳踹連耀亭胸部,曾志明這時坐在蘇振 瑩對面的桌上,我沒有看到其他人打連耀亭。(問:阿海有 無打人?打何人?如何打?)阿海後來有打程信雄頭邊一下 ,我沒有看到他再打其他人。(問:阿海有無用腳踹連耀亭 ?)我沒有看到,因為我的視線被曾志明及阿旺擋住…(問 :在下午4、5點集集茶館時,曾志明要你和廖松癸如何頂替 誰的行為?)曾志明要我扮演曾志明的角色,因我比較瘦, 跟曾志明的體型比較像,廖松癸要扮演阿旺的角色,因他比 較胖,廖松癸當場有答應,我不知他因何原因答應,我也沒 看到他跟何人有答應什麼事,廖松癸不是我的朋友,是曾志 明打電話不曉得叫何人找他來的。(問:你們當時如何討論 打的細節?)當時我們說好我要說連耀亭的臉是我打的,這 原本是曾志明的行為,要算是我做的,實際上我只有打蘇振 瑩的臉一下,這部分我自己也要承擔;廖松癸要擔下打連耀 亭的其他部分,只要阿旺有打的部分,他全部要擔下來,所 以程信雄蘇振瑩被打的部分也是算在廖松癸要頂替的部分 ,這些打人的情節都是由曾志明當場跟我們說的,我剛才所 說被害人被打的部分與實際發生的情形一樣,只是我們集集 茶館是在談要找誰來頂替實際打人的各部分…(問:在案發 後你與曾志明的對話中,曾志明有無曾經親口承認有打連耀 亭?)他沒親口跟我說,但我有親眼看到。(問:案發後你



紀利澤的對話中,紀利澤有無曾經親口承認有打連耀亭? )談話中他說他有打連耀亭,在三洋三溫暖中也有談到誰要 扮演誰的角色,當時紀利澤說踹死者的部份由廖松癸擔,曾 志明打巴掌部分由我擔下。」等語(見另案原審卷一第 207 至 214頁)。由上可知同案被告溫宏興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 均一再供稱被告廖松癸當天並未在場,他是曾志明找來頂替 阿旺的,其與被告廖松癸無任何關係等情。而同案被告溫宏 興係醉情人卡拉OK店之現場負責人,且是當天的爭端當事人 ,於發生毆打事件時復全程在場,是以其對當時有何人在場 ,自是非常清楚,而於無任何證據得以證明同案被告溫宏興 與被告廖松癸有何親故關係,及被告廖松癸已表示認罪之情 況下,若非被告廖松癸當時確實不在場,同案被告溫宏興實 無理由為如此之供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程信雄雖①於 96年10月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 結證稱:「是溫宏興先出手打連耀亭的,溫宏興用雙手亂打 他的頭,連耀亭就倒下,溫宏興就用腳踹連耀亭的肋骨,再 來就由廖松癸踹他肋骨,共踹了10、20分鐘。」等語(見96 年偵字第23411號卷第23至24頁),②於98年10月8日在本院 上訴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你有在醉情人卡拉OK發生 口角?是誰發生口角?)哪有什麼口角,那完全是溫宏興他 先引起的事情…(問:你們骰子不玩之後發生了什麼事情? )就是我們不玩了之後,溫宏興不知道為何不高興,他就去 叫7、8個人進來,然後我們就被打。(問:溫宏興是以何方 式叫那7、8個人進來?)我不知道,要問溫宏興…(問:溫 宏興是出去叫人還是打電話叫人?)他出去叫7、8個人進來 。(問:你能否清楚說明究竟是7個人還是8個人?)我就在 那邊喝酒,哪還去算到底有幾個人…(問:這7、8個人進來 後發生何事?)我就不知道,我在想,就是因為玩骰子所以 發生事情,他們進來我就被打了。(問:你被幾個人打?) 在座的溫宏興廖松癸這二位被告他們都有打我,我後面還 有 3個人自後面打我,但我沒有看到是誰…(問:連耀亭被 誰打?)被告溫宏興廖松癸他們二人都有打,廖松癸打得 最嚴重,他都用踹的。(問:你有無看到被告溫宏興、廖松 癸二人如何打連耀亭?)溫宏興用手打、廖松癸用腳踹連耀 亭。(問:廖松癸用腳去踹連耀亭的哪個部位?)廖松癸就 踹連耀亭這裡(證人手指自身左腹部),把他的脾臟都踹破 了。(問:溫宏興用手打連耀亭何部位?)只有打他臉而已 …(問:那天是誰、以何種方式叫你們不能走、不能離開A1 包廂?)是被告他們叫我們不要離開,連我們的手機都要拿 出來放在桌上,他們說你們都不能出去,後來就打起來了,



我被打成這樣,我能說得出什麼情形…(問:你那天有看到 進入 A1包廂、打人的那7、8個人是誰?)原審卷一第124頁 照片編號 41之人是曾志明,第126頁編號45之人是溫宏興, 就這樣…(問:是先打連耀亭再打你?)對。(問:連耀亭 跟你被被告他們二人打的前後過程為何?)被告他們二人先 打連耀亭,廖松癸踹完連耀亭後就打我,後來我人就不清楚 了。」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一第110至117頁)。惟查除上 開供述外,證人程信雄於 96年9月30日案發後之警詢筆錄僅 指認溫宏興有參與毆打,而完全未提及被告廖松癸有參與情 事(見警卷一第22至24頁),且證人即被害人程信雄①於96 年 9月30日在檢察官偵訊中係具結證稱:「我、蘇振瑩、連 耀亭是先去大新黃昏市場找芋粿喝高樑酒,在那裡遇到郭寬 裕,郭寬裕提議去大里的紅姊卡拉OK唱歌,唱完後又一起過 去醉情人卡拉OK唱歌,去時郭寬裕就打電話給林秋良…我們 就進入 A1包廂,我們進去時有3個小姐輪流坐檯,唱了約半 個小時,蘇振瑩就說唱歌太吵,就說來玩擲骰子,輸了就要 喝酒,贏了小姐有100元小費,其中有1個小姐就叫被告溫宏 興進來,說要玩骰子,我輸2000就說不玩了,蘇振瑩也說不 玩了,大家好聚好散,溫宏興也說他輸了2000元,都是小姐 贏走了,連耀亭、林秋良郭寬裕沒有玩,他們在喝酒。說 不玩之後溫宏興就叫 6、7個人進來,就打我們,有4個打我 ,溫宏興還有 1個胖的人打連耀亭,何人打蘇振瑩我不清楚 ,在打的時候還叫我們不能離開。打完之後就叫我們坐好, 又請我們喝酒,我喝了一杯酒之後,對方好像發現連耀亭昏 倒,林秋良跟櫃臺講叫救護車,就送我跟連耀亭到醫院。」 等語(見相卷第49頁),②於 100年5月3日另案偵訊時具結 稱:「(問:當初96年9月28日案發當日在醉情人卡拉OK 時 ,你及連耀亭等人分別坐在何處《諭知請證人繪製現場平面 圈附卷》?)我是坐在沙發上,連耀亭坐在我對面的沙發上 ,蘇振瑩坐在連耀亭的隔壁,動手打我的那1名胖胖的男子 站在電視機的旁邊,溫宏興一開始是站在我的前面,後來打 完我的臉及頭幾下之後,他就走開,然後就換胖胖的男子走 過來,先用拳頭打我的臉好幾下,導致我臉部及鼻子流血, 後來還有腳踹我的右邊的肋骨,害我的肋骨斷了 1支,我倒 地不支,然後鼻血還流了滿地,幾乎快要爬不起來了,快要 不能呼吸了。(問:當初你有沒有看到連耀亭被幾個人打? )他也是被打我的那 1個胖胖的男子打的,至於他有沒有被 溫宏興打,我就不太確定。當初胖胖的男子是先走過去打連 耀亭,打完之後再走過來打我,我看到當時胖胖的男子是先 用手打連耀亭的臉,連耀亭就順勢坐到沙發上,接到他又以



腳用力朝他的腹部踹了一下,連耀亭就整個躺在沙發上。( 問:你所謂那1名胖胖的男子是不是身高約170公分左右,穿 黑色上衣及黑色長褲?)是,他年紀應該跟我差不多,約30 幾歲左右。(問:除此之外,該名男子有沒有其他的特徵? )皮膚黑黑的,他身上應該也有刺青,因為我身上有刺青, 他當時就說你的刺的好醜,他的隨便翻出來給我看也比我好 看(台語),所以我認為他身上應該有刺青才對。他的體重 應該有80公斤以上,頭髮短短的,比平頭稍微長一點點,沒 有戴眼鏡。」等語(見99年他字卷第5030號卷第238至243頁 );③於101年2月22日另案原審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 問:你身上有無刺青?)有,(當庭展示左手臂)在我左手 前臂,刺青的圖案好像是一個人頭…(問:在包廂內你有無 被打?情形如何?)有,我被阿興及一個胖胖的男子打,阿 興先用手打我的臉,打1、2下,阿興就是溫宏興,然後就是 胖胖男子打用手打我的臉,用腳踢我肚邊。(問:你總共被 幾人打?)那天很晚了,我也不清楚。(問:除上述二人外 ,還有無其他人打你?)那時我喝酒醉,被打的情形我也不 太記得了。(問:你被打時有無人叫你去電視旁邊跪著?) 有,至於是何人叫我去的我現在已經沒有印象了。(問:你 在電視旁邊跪多久?)一下子,地上跪的都是我的血。(問 :你在包廂椅子上面被打後才被叫去電視旁邊跪,還是被叫 去電視旁邊跪後才被打?)我是被叫起來之後就被打,打完 之後叫我到電視旁邊跪下,我就流鼻血血滿地,之後他們就 叫我起來,並叫救護車來,之後我們就走了。(問:蘇振瑩 有無被打?)有,他被何人打我現在沒有什麼印象,只知道 打他的人身材中等,說胖也沒有很胖,當時我頭低低的沒有 注意看。(問:打你的人有無說你的刺青的圖很醜?何人說 的?)有這樣說,好像是胖胖的打我的人說的。(問:該人 有無再說什麼?)他說他的隨便怎樣都比我的好看。(問: 該胖胖男子說他的隨便都比你好看,是否表示他身上也有刺 青?)應該是,不然他怎會這樣說…(問:打你的該胖胖男 子除打你外,還有無打其他人?)有打連耀亭。(問:該男 子如何打連耀亭?)他從我面前走過,先打連耀亭,當時我 坐在椅子上,他先打連耀亭一巴掌,又用腳踹連耀亭肚邊, 就這樣。(問:該男子踹連耀亭幾下?)應該一下。(問: 你是否可確定打你的該胖胖男子與打連耀亭的人是同一人? )同一人。(問:你看到連耀亭被打時,有幾人打他?)就 這個胖胖男子,我沒有看到其他人…(問:當時檢察官問你 廖松癸如何打連耀亭,你何時知道廖松癸這個人?)我是開 庭之後才知道廖松癸這個人,我所說的廖松癸就是指胖胖的



人。我當時不知道胖胖的人叫什麼名字。」等語(見另案原 審卷第168至170頁)。④於101年12月6日本院更一審審理時 到庭具證稱:「(問:仁愛醫院監視器照片沒有照到被告廖 松癸,你有何意見?)裡面沒有被告廖松癸沒錯。(問:依 照你之前在警察局、偵查都僅指認溫宏興,並沒有指認胖胖 的人是被告廖松癸,為何到98年 10月8日你於本院作證時, 你清楚講說是被告溫宏興廖松癸兩位打你,然後廖松癸打 得最嚴重,他都是用踹的,廖松癸有踹連耀亭左腹部,所以 把他的脾臟都踹破了,為何之前沒有明確指認廖松癸,是否 是後來廖松癸自己承認說他有打你們,你才指認是廖松癸打 你們?)對。(問:廖松癸頂替紀利澤即阿旺,頂替罪經判 決確定,你現在仍有無辦法確認廖松癸是當時打你們的人嗎 ?)我就是沒有印象。(你在 100年5月3日檢察官偵查替案 時,你說動手打你的那個胖胖的男子,大約身高 170公分左 右,穿黑色上衣、長褲,30歲左右,皮膚黑黑的,身上有刺 青,他說你身上刺青好醜,他隨便翻出來也比你的好看,所 以你認為他身上應該有刺青才對,有何意見?)對。(問: 後來你在101年2月22日地院作證,那時候你還是說是胖胖的 人打你及連耀亭,你最後講說你是開庭之後才知道廖松癸這 個人,所以現在你對當時胖胖的人是不是廖松癸到底有無印 象?)沒什麼印象。」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61至164頁 )。
㈢證人即被害人蘇振瑩雖①於 96年10月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 結證稱:「是溫宏興先出手打連耀亭的,溫宏興用雙手亂打 他的頭,連耀亭就倒下,溫宏興就用腳踹連耀亭的肋骨,廖 松癸本來站在旁邊,就加入踹他的身體」等語(見96年偵字 第23411號卷第23頁);②於98年10月8日在本院上訴審審理 中具結證稱:「(問:那天在醉情人卡拉OK裡有無發生口角 、爭吵?)有…(問:你是否知道那些人是如何進來的?) 就是破局之後他們就進來了,我不知道。(問:是誰叫他們 進來的?)我不知道。(問:破局之後,有幾個人進來?) 7 、8個人…(問:你被幾個人打?) 2、3個人。(問:打 你的那2、3個人之中是否有包括今日在座的被告溫宏興、廖 松癸?)有。我認得有被告他們二個人,他們二人都有。( 問:連耀亭被誰打?)7、8個人進來之中動手的只有2、3個 人…(問:連耀亭是被溫宏興還是廖松癸打?)溫宏興打連 耀亭耳光、打他的頭,廖松癸也差不多是打連耀亭耳光、踹 他。(問:是誰踹連耀亭?)那時差不多二、三個人都有, 被告溫宏興廖松癸都有。其他人在我印象中是沒有動手… (問:他們那些人以何種方式不讓你們離開?)我們不能離



開,反正我們就是連頭都不能抬起來了,頭抬起來就被打。 」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18至124頁)。惟查除上開供述 外,證人蘇振瑩於 96年9月30日案發後之警詢筆錄僅指認溫 宏興有參與毆打,而完全未提及被告廖松癸有參與情事(見 警卷一第40至42頁),且證人即被害人蘇振瑩①於96年10月 1 日在檢察官偵訊中係具結證稱:「玩了10、20分鐘,我就 說不要玩了,我說玩這個沒有意思,我有講說賭什麼賭,都 是亂賭,我就問程信雄你輸多少,他說他輸2000元,我沒有 輸贏,溫宏興說他也輸,我不知道溫宏興為何不高興,我是 沒有看到他打電話,但是之後就有一群人進入,他們一進來 就打我及程信雄,有2、3個人打我耳光、臉,打了10幾下, 也是有 2、3人打程信雄,連耀亭坐在我的旁邊,中間坐1個 女的,被打了10幾分鐘,連耀亭就說不要這樣,他們就打連 耀亭,溫宏興及1個胖子打連耀亭,連耀亭就倒地,他們2人 就一直踹、一直打,他們打一打會問有高興嗎,不高興就再 打。」等語(見相卷第55-56頁);②於100年12月14日另案 原審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問:在庭二名被告是否就是 當初進去包廂裡面的那6、7個人?)(經現場指認)曾志明 我有印象,他有進來,另一位被告紀利澤部分我沒有什麼印 象。(問:這6、7個人進來後,是何人叫你蹲下?)沒有人 叫我蹲下來。(問:上開這些人有無人叫你頭抬起來?)沒 有印象。(問:這些人進來後,你是否還坐在原來的位置? )是,我的姿勢都沒有變。(問:這些人進來後,你有沒有 被打?)有,我是被曾志明打,曾志明坐在我位置正面的茶 几上,用手打我頭部,沒有用腳踹我。(問:曾志明除打你 之外,有無打其他的人?)我印象中他只有打我,沒有打其 他人,他沒有變更位置…(問:何人打連耀亭?)我也忘記 了,因為當時被告那邊的人我都不認識,而且他們一下子進 來6、7個人,我也無法認清誰是誰。(問:你有無看到連耀 亭如何被打?)連耀亭有被打、被踹,他有被對方用手打, 用腳踹,我印象中有一、二個人打連耀亭,其中一個人體格 比較好,壯壯的,但穿什麼衣服我沒有印象。(問:打連耀 亭的是一個壯壯的人,是否即在庭的紀利澤?)我認不出來 。(問:96年 9月27日至28日,廖松癸有無在「醉情人卡拉 OK店」現場?)事實上我也不知道,他去派出所自首頂罪, 我才知道這個人,我才認為他也有在現場,至於溫宏興部分 ,我比較有印象,因溫宏興我們進去時,他就先來跟我們坐 在一起,所以我就印象比較深…(問:在小吃攤時,溫宏興廖松癸有無承認他們二人有打你與程信雄?)都有…(問 :96年訴字第4163號案在偵查、法院審理時,你都指證打連



耀亭的人是廖松癸,是否正確?)我會指證廖松癸是因廖松 癸有來小吃攤,當時他自己有承認他有打連耀亭,實際上在 包廂裡打的人中我都不認識,我只認得曾志明溫宏興,因 為曾志明有打我,我才認得他…(問:《提示臺中高分院98 年上訴字第1035號卷一第 120頁》辯護人王文聖律師問你: 「連耀亭是被溫宏興還是廖松癸打?」你回答:「溫宏興打 連耀亭耳光、打他的頭,廖松癸也是差不多打他的耳光、踹 他」有何意見?)當初我知道有一個體格壯壯的人打連耀亭 ,廖松癸是因在小吃攤有見到面,他後來自首有打連耀亭, 所以我才認識這個壯壯的人就是廖松癸溫宏興體格比較小 ,他只是去湊合著打連耀亭幾下,他也是湊過來順便打我幾 下…(問:(提示前開卷同頁)辯護人王文聖問:「是誰踹 連耀亭?」你回答:「那時差不多2、3個人都有,被告溫宏 興和廖松癸都有,其他人在我印象中是沒有動手」你當時證 述是否實在?)廖松癸當時自首後,我認為壯壯的人就是他 ,所以壯壯的人確實有踹連耀亭,至於溫宏興也有踹連耀亭 ,但踹幾下我沒有印象…(問:壯壯的人如何打連耀亭?) 這個人沒有在斟酌力氣,就很大力的打跟踹,踹了不少下。 (問:你現在能確定有打連耀亭的人就是溫宏興與一個壯壯 的人?)是…(問:打架時是否知悉何人打何人?)如果沒 有喝酒,應該可以看得出來是誰打誰,但當時我們已經喝很 多酒,當天被打時我們差不多都已經酒醉…(問:曾志明都 是連續在原處打你?)是的,他都沒有移動位置,他坐在我 的前面約1、20分鐘打我。(問:你之前98年10月8日在高分 院作證時說打你的人是溫宏興廖松癸,也就是打你的人是 溫宏興跟你所謂壯壯的人,為何今日又說打你的人是溫宏興曾志明,何者正確?《提示臺中高分院 98年10月8日證人 筆錄》)因為他們 2個已經自首有打。(問:你是否可以區 別曾志明跟你所謂壯壯的人是不一樣的人?)可以,壯壯的 人不是曾志明。」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1至97頁)。③於10 1年11月1日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說廖松 癸、溫宏興都有在場參與,溫宏興有打連耀亭耳光,廖松癸 也有打連耀亭耳光並有踢、踹連耀亭,是否如此?)我僅說 有一個胖胖的人,應該不是在庭的被告,是被告廖松癸自己 去自首說他有打連耀亭,我才說是廖松癸。當初廖松癸是自 首承認是他,大家都不認識他,其實廖松癸應該是沒有,當 初我們也沒有辦法去確定是誰,僅知道是一個胖胖的人。( 問:你說你們也不知是誰,僅知道是一個胖胖的,那你何以 講說廖松癸沒有?)因為廖松癸他跟我們是在麵攤見面而已 ,而且他去自首,包括我在內 4個證人都認為這樣,因為我



們被打的人不知道是對方是什麼臉孔,僅記得溫宏興。(問 :96年 10月2日檢察官偵查時,檢察官直接問你『廖松癸溫宏興如何打連耀亭?』,你回答說『溫宏興先出手,廖松 癸本來站在旁邊,就加入踹他的身體,他們 2人都有踹連耀 亭』,是不是因為檢察官這樣問你,你就順著回答?)可能 是廖松癸去自首,然後出庭的時候廖松癸說是他自己,他剛 好也胖胖的,要不然我也不知道胖胖的人是誰,包括我的 4 個證人也沒有辦法指認,當時我們 4人被命令頭要低下來, 怕被打,大家頭都低低的,當時的情形很模糊,所以我也沒 有辦法指認。(問:事實上,當時打連耀亭那個胖胖的人是 否是廖松癸,你現在沒有辦法指認嗎?)沒有辦法確定。( 問:96年 9月28日案發當天下午,你是否有跟程信雄一起到 大里的一家小吃店,有人要跟你們講被打的事情?)有,那 是找程信雄的,後來去小吃店,對方好像 3個來,廖松癸溫宏興、好像還有一個。(問:你那時候在小吃店看到廖松 癸,後來廖松癸承認他有打連耀亭,所以你作證就一直說是 廖松癸打連耀亭嗎?)對。」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16 至120頁)。
㈣證人即被害人郭寬裕固於 96年10月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 證稱:「是溫宏興先出手打連耀亭的,溫宏興用雙手亂打他 的頭,同時也用腳踹連耀亭的肋骨,連耀亭就流血倒下,再 來就由廖松癸踹他的肋骨,共踹了10幾分鐘。他們二人都有 踹連耀亭。」等語(見96年偵字第23411號卷第 24頁),惟 查除上開供述外,證人郭寬裕於 96年9月30日案發後之警詢 筆錄僅指認溫宏興有參與毆打,而完全未提及被告廖松癸有 參與情事(見警卷一第28至30頁),且證人即被害人郭寬裕 ①於96年 9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係具結證稱:「我們在紅姐 邊喝酒邊唱歌,我們唱到11時許,程信雄就說要去醉情人喝 酒,因為醉情人有小姐在陪酒…約喝了半個小時,我不曉得 何人提議要玩骰子…蘇振瑩溫宏興就發生爭執,溫宏興說 他沒有詐賭,這怎麼可能,他們一直爭執,他們一直爭執了 約10分鐘,就有6、7人進來,進來就叫我們不要動頭低下去 ,我和連耀亭、林秋良沒有動,他們就打程信雄蘇振瑩, 之後連耀亭就說不要這樣打,他們就連連耀亭一起打,溫宏 興還有 1個胖子就打連耀亭,我看到連耀亭有流血,我就去 幫他擦,打了約10分鐘,打完之後連耀亭說要上廁所,有 1 個人帶連耀亭去上廁所,上完廁所之後,進來就坐著,叫我 們不能動、不能出去。」等語(見相卷第50頁筆錄);②於 101年2月22日另案原審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問:案發 後曾志明有無曾經找你去一家泡沫紅茶店談事情?)很久了



,不是曾志明叫的,我忘記何人叫的,那時在臺中市大里區 爽文路那間店,有一個叫阿全的人叫我去,他就載我去市內 ,什麼路我忘記了,就是去一間泡沫紅茶店,我叫一杯紅茶 ,當時有何人在現場我忘記了,我就在旁邊坐,後來也是阿 全載我回去當時他們很多人在一起說話,好像是阿全的朋友 …(問:《提示前案第一審卷卷二之97年8月6日審理筆錄第 47頁》當時審判長問你在打架時,曾志明是否在場,你回答 :不在。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曾志明是後來才進來。( 問:你是否知悉你回答:不在場。與回答:後來才進來。二 者意思完全不一樣?)我的意思是說曾志明有在包廂內,是 在我們和對方吵架時他才進來…(問:你之前於偵查中曾說 當時就連耀亭部分,你有看到是溫宏興與一個胖胖的男子打 他,是否如此?)是。(問:你當時如何指認溫宏興?)當 時我坐在連耀亭旁邊,我頭低低的,我本來就認識溫宏興, 所以我知道打人的是他;另一個胖胖的男子我不認識,之後 開庭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個…(問:你除看到溫宏興、胖胖男 子外,有無看到其他人打或踢連耀亭?)我頭低低的稍微瞄 一下,只看到二個人打他,其他人有無打連耀亭我沒有去注 意,所以無法確定。」等語(見另案原審卷第161至163頁) 。
㈤證人林秋良於96年10月2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固具結證稱:「 是溫宏興先出手打連耀亭的,溫宏興用雙手亂打他的頭、臉 ,同時也用腳踹連耀亭的肚子、肋骨,連耀亭就流鼻血,廖 松癸在旁邊,再來就由廖松癸踹他的肚子、肋骨,用手打他 的後腦,共踹了10幾分鐘。他們二人都有打連耀亭。」等語 (見96年度偵字第23411號卷第 24頁,惟查除上開供述外, 證人林秋良於 96年9月30日案發後之警詢筆錄僅指認溫宏興 有參與毆打,而完全未提及被告廖松癸有參與情事(見警卷 一第34至36頁),且證人即被害人林秋良①於96年 10月1日 在檢察官偵訊中係具結證稱:「96年 9月28日凌晨零時15分 郭寬裕打電話給我,稱他們在醉情人卡拉OK喝酒叫我去…… 我進去時,蘇振瑩程信雄就已經在和小姐在玩骰子,我去 約20分鐘後,他們玩骰子就起口角,是蘇振瑩說不要玩,這 樣玩不好玩亂賭,被告溫宏興就說你當我們是詐賭,7、8個 人就陸陸續續進來了,小姐就都出去了,這時我站出來想出 去,其中1、2個人說不可以出去,我就坐下來,他們就先對 蘇振瑩打,之後看到程信雄有刺青也打,連耀亭就站出來說 大家好好說, 2、3個人就打連耀亭,溫宏興、另外1個胖的 、1 個瘦的有打,打了10、20分鐘,之後連耀亭說要去廁所 ,他們就叫 1個人押他去,不讓他跑掉,連耀亭回來之後鼻



子都有血,店裡就拿毛巾給連耀亭擦臉,打完之後,連耀亭 就躺在椅子上,已經昏迷了,他們還打蘇振瑩程信雄,還 叫程信雄罰跪,跪不好又再打,大家以為連耀亭是酒醉昏迷 ,後來我們要求將連耀亭送醫院,他們才讓我們走。」等語 (見相卷第58-59頁);②於 97年8月6日在原審審理中具結 證稱:「(問:當天你在醉情人卡拉OK店有無看到被告溫宏 興、廖松癸?)我剛去時有看到溫先生,最後時被告溫有在 場,當時燈光很暗,案發時大家叫我們頭低下,我只看到體 型有點胖。(問:當天去醉情人卡拉OK店之前有無喝酒?多 少?)有,高粱酒半瓶,到了之後我又喝下好幾杯摻水高粱 …(問:如何發生衝突?)蘇先生跟被告溫說賭博不乾淨, 溫就不高興,馬上出去,後來有3、4個人進入包廂,有的人 站在外面,蘇先生溫先生還給2000元,就有人不滿毆打蘇 先生,確實的人應該被告溫都認識,但打蘇先生的人我都不 認識,另外程信雄也被打,連耀亭也被打,我印象中有打連 耀亭的頭、胸部是 1個體格胖胖的人,因為連耀亭坐的位置 我低頭斜視看得到,其他我看不到,因為我們頭低低的,我 記憶中,是被告溫先生要我們頭部低低的,說沒有我們的事 情,程信雄被打,但是被何人打我不知道,當天在A1包廂有 3 個人被打,我看到胖胖的走來走去,一下子打這個人,一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