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氏竹梅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七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氏竹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阮氏竹梅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二一七五二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