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743號
TCHM,101,上訴,1743,2012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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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1年11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刑事判決,關於被告陳威強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法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不得上訴。被告陳威強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中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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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