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74號上 訴 人 徐姜梅妹 徐添富 徐榮華 徐燕琴 徐瑞珠上訴人即承 胡琇惠(即胡徐榮妹之繼承人)受訴訟人上訴人即承 胡珮華(即胡徐榮妹之繼承人)受訴訟人上訴人即承 胡乾鈞(即胡徐榮妹之繼承人)受訴訟人上訴人即承 胡益湧(即胡徐榮妹之繼承人)受訴訟人上 訴 人 徐淑齡 徐秀李 徐王聰妹 徐榮釗 徐榮枝 徐榮銘 徐燕玲 徐李連鳳妹住新竹縣竹東鎮○○路0段0000巷00號 徐榮添 徐榮貴 徐榮鑑 徐裕鈞 徐瑞娥 徐牡丹 徐燕芳上列2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上 訴 人 徐訓良(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徐訓亭(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徐訓台(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徐雪娥(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彭友妹(徐溫河妹之繼承人)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彭禎穎視同上訴人 徐雪霞(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朱昭勳律師(徐訓昌即徐溫河妹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劉瀚元(徐溫河妹之繼承人徐雪枝之再繼承人) 劉宥閎(徐溫河妹之繼承人徐雪枝之再繼承人)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湘雄被上訴人 鄭書鑫 住新竹縣竹北市○○里○○路00號 林維源 曾彬雄(曾季瑛之繼承人) 曾文泓(曾季瑛之繼承人)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連曾美鈺被上訴人 曾文鈞(曾季瑛之繼承人) 曾梓修(曾季瑛之繼承人) 曾美芳(曾季瑛之繼承人) 曾美幸(曾季瑛之繼承人) 曾佩芷(曾季瑛之繼承人) 彭林秀媛 陳林淑端 鄭瑩堂 盧鄭淑娟 吳黑蘭 柯智瀛 柯智曦 柯明相 黃富美(曾文之繼承人) 曾黃泱(曾文之繼承人) 曾 黌(曾文之繼承人) 周孫守(周林淑滿之繼承人) 鄭文淵 彭鄭素月 張鄭素玉 張恒誠(張林瑜瑛之繼承人) 張雅靜(張林瑜瑛之繼承人) 張雅善(張林瑜瑛之繼承人) 柯敏昂(柯漢堃之繼承人) 林子評(林維中之繼承人)上列3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被上訴人 曾香梅(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國(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敏(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密(王榮福之繼承人)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被上訴人 曾 慧 住台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彭友妹(溫河妹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彭友妹(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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