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574號
TPHV,99,重上,574,2012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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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徐姜梅妹
      徐添富
      徐榮華
      徐燕琴
      徐瑞珠
上訴人即承 胡琇惠(即胡徐榮妹之繼承人)
受訴訟人
上訴人即承 胡珮華(即胡徐榮妹之繼承人)
受訴訟人
上訴人即承 胡乾鈞(即胡徐榮妹之繼承人)
受訴訟人
上訴人即承 胡益湧(即胡徐榮妹之繼承人)
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徐淑齡
      徐秀李
      徐王聰妹
      徐榮釗
      徐榮枝
      徐榮銘
      徐燕玲
      徐李連鳳妹住新竹縣竹東鎮○○路0段0000巷00號
      徐榮添
      徐榮貴
      徐榮鑑
      徐裕鈞
      徐瑞娥
      徐牡丹
      徐燕芳
上列2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 訴 人 徐訓良(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徐訓亭(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徐訓台(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徐雪娥(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彭友妹(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上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彭禎穎
視同上訴人 徐雪霞(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朱昭勳律師(徐訓昌即徐溫河妹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劉瀚元(徐溫河妹之繼承人徐雪枝之再繼承人)
      劉宥閎(徐溫河妹之繼承人徐雪枝之再繼承人)
上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湘雄
被上訴人  鄭書鑫  住新竹縣竹北市○○里○○路00號
      林維源
      曾彬雄(曾季瑛之繼承人)
      曾文泓(曾季瑛之繼承人)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連曾美鈺
被上訴人  曾文鈞(曾季瑛之繼承人)
      曾梓修(曾季瑛之繼承人)
      曾美芳(曾季瑛之繼承人)
      曾美幸(曾季瑛之繼承人)
      曾佩芷(曾季瑛之繼承人)
      彭林秀媛
      陳林淑端
      鄭瑩堂
      盧鄭淑娟
      吳黑蘭
      柯智瀛
      柯智曦
      柯明相
      黃富美(曾文之繼承人)
      曾黃泱(曾文之繼承人)
      曾 黌(曾文之繼承人)
      周孫守(周林淑滿之繼承人)
      鄭文淵
      彭鄭素月
      張鄭素玉
      張恒誠(張林瑜瑛之繼承人)
      張雅靜(張林瑜瑛之繼承人)
      張雅善(張林瑜瑛之繼承人)
      柯敏昂(柯漢堃之繼承人)
      林子評(林維中之繼承人)
上列3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上訴人  曾香梅(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國(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敏(王榮福之繼承人)
      王瑜密(王榮福之繼承人)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
被上訴人  曾 慧  住台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所為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彭友妹(溫河妹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彭友妹(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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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