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1年度,40號
TPHV,101,重再,40,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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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40號
再審原告  王淑江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再審被告  謝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
1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100年11月29日
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 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 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復有明定。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以民國101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1698號、100年11月29日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㈡字 第32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之再審 事由,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揆諸上揭法條意旨,應專屬於 最高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至再審原告 以上開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13款之再 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業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指明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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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