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1年度,14號
TPHV,101,重再,14,20121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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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再字第14號
再審 原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再審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本院101年度重再字
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10萬4,096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惟再審原告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裁判費、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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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