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831號
TPHV,101,重上,831,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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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31號
上 訴 人 盧德鴻
      盧德翰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玉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671萬5,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292元。上開 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雖其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 本院另以101年度聲字第65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之,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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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