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651號
TPHV,101,聲,651,201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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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王淑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素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 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 項固有明定,惟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非有特 別必要情形,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抗 字第85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判決、本 院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2號判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 1項第12款、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 案列:101年度重再字第40號),已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其訴 ,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邱璿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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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