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更(一)字,101年度,24號
TPHV,101,抗更(一),24,201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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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更㈠字第24號
抗 告 人 楊寶圓
相 對 人 石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5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審原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對抗告人就原法院 民國(下同)98年度司執字第12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 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99年1月15日分配表所示之新 臺幣(下同)212萬7,534元債權不存在,嗣變更聲明為請求 確認相對人對抗告人就系爭執行事件之標的(即新北市金山 區中角段萬里阿突小段25-2、25-3、25-4、28、28-1、29、 29-1、31、31-1、32、33、33-1、34、34-1、34-2、34-3、 368、370-1、370-3、370-4、377等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之擔保債權不存在,案 經原審以抗告人所提本件訴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一事 不再理之規定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 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 以: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與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號 損害賠償事件(嗣改分案號為101年度續字第1號,下稱系爭 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金額、訴之種類及 其取得之判決內容效力均不相同,兩者核非同一事件,且系 爭損害賠償事件尚未為確定之終局判決,故抗告人提起本件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無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原裁定認事用法 顯有違誤,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又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乃相對人與第三人莊蒼柏(即原審 共同被告莊柏毅莊柏志之父)對抗告人提起背信告訴,並 以抗告人未經同意將合資購買並借名登記於抗告人名下之系 爭土地持向金山農會抵押貸款,嗣因積欠債務未還致系爭土 地遭拍賣,而生損害於相對人及莊蒼柏為由,對抗告人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以系爭土地拍定價金910萬元,按相 對人及莊蒼柏各25%之出資比例計算,請求抗告人應賠償其 兩人各227萬5,000元之損害,有刑事附民事起訴狀可考(見 原審卷第211-214頁);案經原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



審理後,由原審共同被告莊柏毅莊柏志於100年4月15日聲 明參加訴訟(見系爭損害賠償事件卷第22頁),復於100年5 月25日追加莊柏毅莊柏志為原告(見系爭損害賠償事件卷 第62頁),後經承審法院定於100年10月24日下午3時25分行 言詞辯論,然其兩造當事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遲誤 言詞辯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序(見系爭損害賠償事件卷第103頁),旋經 相對人、莊蒼柏、原審共同被告莊柏毅莊柏志於100年11 月16日聲請續行訴訟,由承審法院再定100年12月21日下午3 時30分行言詞辯論,惟其兩造當事人再經合法通知(除莊蒼 柏已於100年11月17日死亡未經合法通知外)仍無正當理由 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見系爭損害賠償事件卷第116頁),是 關於相對人、原審共同被告莊柏毅莊柏志於系爭損害賠償 事件之訴部分,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另莊蒼柏起 訴部分於莊蒼柏死亡後,由其全體繼承人莊柏毅莊柏志莊陳文枝莊心怡聲明承受訴訟(見系爭損害賠償事件卷第 000-000、138頁),嗣亦經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莊柏毅於101 年11月6日當庭撤回在案等情(見系爭損害賠償事件卷第157 、189頁);業經本院調閱系爭損害賠償事件案卷查核無訛 ,並有該案以前開事由通知兩造之函文可憑(見本院卷第57 -60頁),因此系爭損害賠償事件已發生包括相對人在內之 全體原告均撤回起訴之效力至明,再依前開意旨,相對人於 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之訴因撤回而視同未起訴,則本件抗告人 請求確認相對人之債權不存在之訴部分已無是否違反民事訴 訟法第253條一事不再理規定之爭議存在,從而抗告人請求 廢棄原裁定即非無據,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之 廢棄,由原法院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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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