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637號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 抗告狀記載電子郵件地址: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秀蓮、蔡富吉、張明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陳文章、葉春麟、黃靜娟、劉幸貞、黃怡菁、蔡技工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之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75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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