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1年度,1637號
TPHV,101,抗,1637,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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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637號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抗告狀記載電子郵件地址: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秀蓮蔡富吉、張
明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陳文章、葉春麟、黃
靜娟、劉幸貞、黃怡菁、蔡技工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之聲請司法
事務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1 年度聲字第75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 日以內
,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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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