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1年度,1368號
TPHV,101,抗,1368,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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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368號
抗 告 人 劉文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力富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8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所為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追加或變更,係利用原有訴訟程序所為之起訴,故為 追加或變更時,須有原訴訟程序之存在(最高法院91年台抗 字第212號判例參照)。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向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臺灣中小企銀)提起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 經原法院以相對人臺灣中小企銀曾於民國(下同)91年8月1 8日以訴外人郭溪泉於92年2月26日邀同抗告人擔任連帶保證 人,向相對人臺灣中小企銀借款新台幣(下同)700萬元, 屆期未清償為由,依據連帶保證契約關係向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聲請對抗告人核發支付命令,經嘉義地方法院核發91年度 促字第1886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在案,系爭支 付命令於91年10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之戶籍址嘉義縣溪口鄉 ○○村○○0號,由其同居人即抗告人之父劉港收受而合法 送達,抗告人未依期限提出異議而於91年11月4日確定,是 系爭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發生同一效力,抗告人應受既判力 效力所拘束,爰於101年7月6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抗 告人之訴即以終結,其原有訴訟程序已不存在,是抗告人於 原審訴訟終結後於101年7月10日(見原審卷第69頁),始具 狀追加相對人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追加備 位聲明,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合法,不應准許。至於抗告人 就原法院101年7月6日駁回其起訴之裁定,固據其聲明不服 ,提起抗告,惟亦經本院於101年12月19日另以101年度抗字 第136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是原審所為駁回抗告人追加之訴 之裁定,於法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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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