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40號
TPHV,101,家聲,40,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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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翁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翁田山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雖因繼承而獲不有動產,惟 僅有持分1/5,車號000-0000、3KX-0342汽車 兩部已於10多 年前遭拖吊解體,因繼承所獲得之動產,亦遭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扣押。聲請人為低收入戶, 並積欠健保費及電話費,且聲請人罹患腫瘤、糖尿病等,健 康情形不佳,無力正常工作賺錢,且住處遭人非法侵入,屋 內值錢財物遭偷遭毀,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本件亦應准許 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 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最高法院 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 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 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旺崧翁旺誠翁田山及訴外人范 姜冠宇范姜冠旭同為被繼承人劉圖羅之繼承人,聲請人之 應繼分為5分之1,劉圖羅去世時遺有不動產及存款,其中存 款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94年度執字第16650號強制執 行事件收取313萬3,012元,相對人翁田山以聲請人及其餘相 對人未配合辦理遺產分割為由,起訴請求分割劉圖羅之遺產 ,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家訴字第 309號 判決劉圖羅所遺之遺產應按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 予以分割,亦即聲請人因分割而取得劉圖羅所遺門牌號碼桃 園縣桃園市○○○街00○0號2樓房地,應有部分5分之1,另 扣 除聲請人之債權人聯邦銀行聲請查封而取償40萬5,884元 ,以及聲請人曾盜領劉圖羅之存款8.638元後, 聲請人猶得 受分配21萬3,808元,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 應繳第二審裁 判費1萬4,370元。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 固據提出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車 輛課稅資料查詢清單、新北市淡水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中 央健康保險局催繳保險費通智書、電信公司催繳行動電話費 函、診斷證明書、醫院檢驗累積報告及檢驗報告單、報案三



聯單、切結書、房東要求通知單、搬遷契約書為證;惟查, 聲請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醫院檢驗累積報告及檢驗報告單 僅能釋明聲請人罹患有糖尿病、腫瘤、慢性中耳炎,報案三 聯單係釋明聲請人曾向警方報案其位在新北市淡水區水源街 住處遭竊,而房東要求搬遷通知單、切結書、搬遷契契約書 則係釋明聲請人有數次搬家之情,至於保險費及電信費催繳 通知單充其量僅能釋明聲請人有負債之事實,均不能證明聲 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訴訟費用。至於聲 請人提 出100年度雖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低收入證 明書僅係釋明聲請人現時收入狀況,並未釋明其是否缺乏經 濟信用,況本件兩造所繼承劉圖羅之遺產包括門牌號碼桃園 縣桃園市○○○街00○0號2樓房地, 以101公告現值及房屋 課稅現值計算已達158萬4,275元,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 ,另被繼承人劉圖羅遺有存款314萬1,650元,已由臺灣桃地 方法院扣押及保管中,扣除聲請人已盜領劉圖羅之存款8,63 8元及聲請人之債權人聯邦銀行已查封執行之40萬5,884元, 以聲請人應繼分5分之1計算,聲請人猶得向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領取劉圖羅之存款遺產21萬3,808元, 自難謂聲請人缺乏 經濟信用。又查,聲請人名下另有汽車兩部,有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車輛課稅資料查詢表為證,雖該車雖分別因逾期檢 驗遭註銷車牌、廢棄逕行註銷車牌,亦難謂已無財產價值, 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 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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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