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99號抗 告 人 林志宏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葉美泙間離婚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本院101年度家上字第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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