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1年度,99號
TPHV,101,家上,99,20121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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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99號
抗 告 人 林志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葉美泙間離婚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
月13日本院101年度家上字第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
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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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