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1年度,1078號
TPHV,101,上,1078,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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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被 上訴人 戴賢京(原名戴賢金)即金立計程車客運服務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2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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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