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107號
TPHV,100,重上,107,2012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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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高林慧珍(即高裕邦之承受訴訟人)
      高望遠(即高裕邦之承受訴訟人)
      高思堇(即高裕邦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上訴人  高熊碧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
追加被告  高仲宏(原名:高大峯)
      高詩媛
      高品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高大峯」之記載,應更正為「高仲宏(原名:高大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追加被告高大峯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1 年7 月 23日,即已更名為高仲宏,有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 姓名/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原判決原本、正 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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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