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 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有仁
選任辯護人 江仁成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宋秀菊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志和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趙璧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立仁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戎凱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明志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芳邑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許峻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明傳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蕭棋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陳麗卿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蕭棋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品堅
選任辯護人 劉大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河
選任辯護人 劉大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恆志
選任辯護人 高素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昭興
選任辯護人 廖德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96年4 月13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064 號
、第15748 號、第16510 號、第17495 號、第19811 號、第2142
6 號、第21667 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
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巳○○、丙○○、庚○○、卯○○、子○○、甲○○、乙○○○、壬○○、己○○、丑○○、癸○○部分,及午○○○、辰○○有罪部分,均撤銷。
巳○○共同連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得之賄賂及諭知連帶追繳沒收之情形詳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又共同連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得之賄賂及諭知連帶追繳沒收之情形詳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午○○○共同連續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參年。
辰○○共同連續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捌年;共同所得之賄賂及諭知連帶追繳沒收之情形詳如附表十編號2 所示。
庚○○共同連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之賄賂及諭知連帶追繳沒收之情形詳如附表十編號3 所示。丙○○共同連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之賄賂及諭知連帶追繳沒收之情形詳如附表十編號4 所示。
卯○○共同連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之賄賂及諭知連帶追繳沒收之情形詳如附表十編號5 所示。子○○共同連續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之賄賂及諭知連帶追繳沒收之情形詳如附表十編號6 所示。甲○○共同連續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佰萬元。乙○○○共同連續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壬○○連續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己○○連續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丑○○連續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癸○○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㈠巳○○於民國91年3月1日就任臺北縣鶯歌鎮鎮長,從事本 件犯罪行為時,負責綜理鶯歌鎮公所各項公共工程營建發包 採購業務;丙○○於實行本件犯罪行為時,為鶯歌鎮公所建 設課課長,負責執行建設課執掌之公共工程營建發包採購業 務;丁○○、K○○(均業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確定)及卯 ○○、子○○均係鶯歌鎮公所建設課課員,丁○○任職期間 自91年4月起至94年8月18日止,K○○任職期間自93年5月 起至95年1月止,其等於實行本件犯罪行為時,均負責審核 鶯歌鎮公共工程預算書圖、工程監督及驗收等業務。J○○ (業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確定)於91年8月間進入鶯歌鎮公 所擔任建設課臨時人員,91年年底調任發包中心臨時人員至 94年8月18日止,其與庚○○於實行本件犯罪行為時,均係 鶯歌鎮公所發包室職員,負責鶯歌鎮公所公共工程發包採購 業務,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至B○○(另案審理)於實行本件 犯罪行為時,則係臺北縣鶯歌鎮代表會代表,負責鶯歌鎮公 所預算審查工作。
㈡辰○○係辰○○水利技師事務所(下稱辰○○事務所)之負 責人;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紘基大地及水利 技師事務所(下稱紘基事務所)負責人,其等因承攬鶯歌鎮 公所公用工程之設計及監造案,而於各該工程案為受鶯歌鎮 公所委託處理事務之人。
㈢甲○○係五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五嶺公司)負責人,乙○ ○○為甲○○之妻,負責五嶺公司財務;C○○係尚谷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尚谷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為 C○○之妻洪月娥),A○○係尚谷公司之工地主任;寅○ ○係今爗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今爗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今燁 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為寅○○之妻蕭蔡秀香 );壬○○係品堅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品堅聯公司)實際 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係壬○○之父陳金木);己○○係 大吉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負責人係吳火生之 妻吳陳美櫻);F○○係茗舜土木包工業負責人;G○○係 陳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卓坤成係園冶景觀工程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園冶公司)負責人;I○○係廣興林業景觀工程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廣興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I ○○之子陳家興),D○○係廣興公司之會計;S○○係春 輝營造股分有限公司(下稱春輝公司)之工地主任;宇○○
係建森企業股分有限公司(下稱建森公司)及嶠福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嶠福公司,登記名義人係宇○○之妻H○○)實 際負責人;丑○○係盟鑫股分有限公司(下稱盟鑫公司)經 理;地○○係天九興業股分有限公司(下稱天九公司)之主 任;天○○係飛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飛利公司)負責人; 宙○○及玄○○(未據起訴)均係金品工藝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金品公司)之員工。其等均係承攬鶯歌鎮公所公共工程 之廠商或提供工程材料之供應商,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上述 C○○、A○○、寅○○、F○○、G○○、卓坤成、I○ ○、D○○、宇○○、地○○、天○○、宙○○等人均經原 審判處罪刑確定;S○○則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確定)。 ㈣午○○○係巳○○之配偶,為九龍窯業股分有限公司(下稱 九龍公司)之負責人;癸○○則係宜興建材有限公司(下稱 宜興公司)負責人。其等均為商業負責人。
二、巳○○就任鶯歌鎮鎮長後,鶯歌鎮公所每年編列約計新臺幣 (下同)6 億元之公共工程經費及每年向行政院各部會、經 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臺北縣政府等單位尋求公共工程補 助預算約5 億元。其竟利用擔任鶯歌鎮鎮長之職務權限,自 91年4 月至93年1 月間,藉招標發包鎮內公共工程之機會, 就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公共工程與鎮民代表B○○及不 具公務員身分之水利技師辰○○,共同基於以洩漏國防以外 於採購應秘密之消息、內定承包廠商、材物料供應商等違背 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擬就各該公共工程承包 商所交付之賄款歸由巳○○、B○○二人朋分,就材料廠商 所交付之賄款則歸由巳○○、辰○○二人朋分。另自93年6 月至94年8 月間,其等三人就附表一編號15至84所示之公共 工程承前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並為使 建設課相關人員對於其等上開不法情事予以配合,遂與建設 課課長丙○○、發包室職員J○○、庚○○及各該工程承辦 課員(即丁○○、卯○○、K○○、子○○)就其等承辦之 工程部分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 聯絡,由巳○○於93年6 月初某日,在其鎮長辦公室內,向 丙○○、J○○告知將就其後鶯歌鎮公所發包之各項公共工 程,就承包廠商支付賄款部分,撥出其中按決標金額百分之 一計算之賄款交由鶯歌鎮公所相關人員朋分,並指示J○○ 負責分送,朋分比例之原則為建設課課長丙○○分得其中五 成、建設課案件承辦人丁○○、卯○○、K○○、子○○就 其等承辦之工程分得其中三成、發包室職員J○○及庚○○ 朋分其中二成,前開按決標金額百分之一計算之賄款交付方 式,係由B○○或得標之工程廠商以現金交付給J○○,再
由J○○依前開比例分送給各案件承辦人,或由得標之工程 廠商依前開比例親自交付現金給案件承辦人,至於丙○○所 分得五成部分,由J○○代收現金後再轉交丙○○。茲就其 等共同基於上開概括犯意聯絡所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詳述如下 :
㈠巳○○、辰○○、B○○與五嶺公司甲○○及乙○○○、尚 谷公司C○○及A○○、今爗公司寅○○、品堅聯公司壬○ ○、大吉土木包工業己○○、陳磊土木包工業G○○、茗舜 土木包工業F○○等7 家廠商達成協定,由巳○○從該等廠 商中內定各項工程之承攬廠商(起訴事實雖併載「協助工程 行」,然其負責人R○○業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此部分應係誤載)。而上述7 家廠商之甲 ○○、乙○○○、壬○○、己○○與C○○、A○○、寅○ ○、G○○、F○○等人為獲取不當利益,即就其等內定承 包之工程,協議使其他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並由各家廠商 以工程標案預算金額之9 折至95折作為投標價額,以配合圍 標,至於陪標廠商所需之押標金,因前開內定廠商及陪標廠 商均已協定按照預算金額之9 折至95折計算作為投標價額, 故應交付予鶯歌鎮公所之押標金支票由內定廠商負責統籌處 理。自93年6 月以後,建設課課長丙○○、發包室職員J○ ○、庚○○及各該工程承辦課員丁○○、卯○○、K○○、 子○○均明知其等承辦之工程有上開內定承攬廠商(即綁標 )、圍標之不法情事,竟均配合巳○○之指示,怠於為其等 應為之審核、監督,而任令該等內定之承攬廠商順利得標或 通過驗收。再者,本案公共工程契約均規定:承包商不得轉 包,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 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 條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 分包廠商;承包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鶯歌鎮公所得 予審查;承包商違反不得轉包、借牌之規定時,鶯歌鎮公所 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又按投標廠商另行借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所繳 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又投標廠商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或有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機關於開標前發 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 予該廠商,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2 款、第50條第1 項 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建設課課長丙○○、各 該工程承辦人及發包室職員庚○○、J○○於其等職務上所 應知悉,惟其等因前述巳○○指示及收受廠商交付之賄賂而 未予依法處理:
⒈發包室職員庚○○、J○○就下列工程投開標時之不法情事 未予依法舉發處理:
⑴附表一編號42「鶯歌鎮路面及人行道舖面等修復工程」: 共3 家廠商即翊新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大吉土木 包工業投標,然投標廠商翊新土木包工業及陳磊土木包工業 之押標金支票,其發票人同為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行、票號 分別為SH0000000 號、SH0000000 號,兩者票據號碼極為接 近,幾乎連號,上開廠商明顯以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方式投 標,庚○○及J○○於審標作業時未予依法舉發處理。 ⑵附表一編號45「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中正三路 旁野溪整治工程)」:
投標廠商有鴻安公司、久旺公司、正田公司、肯鑫公司及尚 谷公司,其中正田公司係由G○○到場投標,而其所提供押 標金支票號碼為SH0000000 號、肯鑫公司所提供押標金支票 號碼為SH0000000 號,發票人同為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兩者票據號碼相近,幾乎連號,上開廠商明顯以不為價格競 爭之圍標方式投標,庚○○及J○○於審標時,未予依法舉 發處理。
⑶附表一編號46「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大湖路46 8 巷旁野溪整治工程)」:
投標廠商有鴻安公司、久旺公司、翊新土木包工業、陳磊土 木包工業及尚谷公司,而其中押標金支票號碼,陳磊土木包 工業為SH0000000 號、翊新土木包工業為SH0000000 號,發 票人同為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兩者票據號碼相近,幾乎 連號,上開廠商明顯以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方式投標,庚○ ○及J○○於審標作業時,未予依法舉發處理。 ⑷附表一編號47「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建德二巷 旁野溪整治工程)」:
投標廠商有鴻安公司、翊新土木包工業、陳磊土木包工業及 尚谷公司,而陳磊土木包工業所提供押標金支票號碼為SH00 00000 號、翊新土木包工業所提供之押標金支票號碼為SH00 00000 號,兩者票據號碼相近,發票人同為板信商業銀行樹 林分行,上開廠商明顯以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方式投標,庚 ○○及J○○於審標作業時,未予依法舉發處理。 ⒉承包廠商協定投標後,建設課課長丙○○及各該工程承辦人 就下列工程實際施工廠商與得標廠商不同而有轉包之情事, 未予依法舉發處理:
⑴附表一編號23自由營造有限公司標得「鶯歌鎮同慶里駁坎階 梯及廁所新建工程」,由今爗公司寅○○實際施工(承辦人 丁○○)。該工程估驗時,經主驗人庚○○、承辦人丁○○
、設計監造人辰○○簽章,然承包廠商欄蓋印為今爗公司蕭 蔡秀香,而非實際得標廠商自由營造有限公司。 ⑵附表一編號32今爗公司寅○○標得「本鎮崎頂橋野溪整治工 程」,由五嶺公司甲○○、乙○○○實際施工(承辦人丁○ ○)。
⑶附表一編號57陳磊土木包工業G○○標得「鶯歌鎮建德里道 路改善工程」,由五嶺公司甲○○及乙○○○實際施工。 ⑷附表一編號62品堅聯公司壬○○標得「鶯歌94年道路週邊整 頓整修護工程單價發包案」,由大吉土木包工業己○○實際 施工(承辦人卯○○)。
⑸附表一編號72「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包發 案」及78「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觀光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第 二期貼磚開口合約」,均由品堅聯公司壬○○標得,但均由 大吉土木包工業己○○實際施工(承辦人均為卯○○)。 ⑹附表一編號73正田公司標得「鶯歌溪支流(圳子頭)整治工 程」,由品堅聯公司壬○○實際施工(承辦人丁○○)。 ⑺附表一編號74品堅聯公司標得「93年度村里小型工程」,由 大吉土木包工業己○○實際施工。
⑻附表一編號79「鶯歌鎮中山高架橋及大湖路附屬設施改善工 程」由宜和公司標得、編號82「94年提昇及美化鶯歌鎮觀光 特色工程單價發包案(第三期)」由三木公司標得,但均由 被告己○○實際施工(承辦人均為卯○○)。
⒊建設課課長丙○○及各該工程承辦人就下列工程得標廠商借 牌投標並實際施工之情事,未予依法舉發處理: ⑴附表一編號35「製陶二百年鶯歌新地標興建工程設計競賽及 興建案」由辰○○、甲○○及乙○○○共同向I○○、D○ ○借用廣興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得標後,由辰○○負 責設計、五嶺公司甲○○及乙○○○負責實際施工。 ⑵附表一編號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及76「 本鎮IV-2號道路新闢工程」,均是甲○○、乙○○○向丸紅 公司借牌投標並得標,其後工程由五嶺公司甲○○實際施工 (承辦人均為丁○○)。
⒋承辦人丁○○代得標廠商製作工程計畫書:
丁○○於94年1 月間,明知其為附表一編號48工程發包之承 辦人,須審核得標廠商尚谷公司製作之工程計畫書是否符合 規範,在職務衝突之情況下,接受尚谷公司C○○、A○○ 請託代為製作尚谷公司得標之4 件工程計畫書(即附表一編 號45至48)。
⒌建設課課長丙○○及承辦人卯○○就下列工程有重複設計、 發包及施做等不法情事未為其等應為之審核:
丙○○、卯○○於93年6 月間,明知卯○○承辦之「本鎮市 容景觀改善工程」案有重複設計、發包及施做之不法情事, 而本件工程承包商又泉營造有限公司亦行文鶯歌鎮公所反應 其施工項目即66個市容景觀點中之圖說地點編號8 「中正三 路農會旁,79 MC1路緣石及欄杆」、編號34「光明街建國國 小旁,72MD型路緣石及欄杆」、編號35「中山路329 巷22弄 口,57MD型路緣石及欄杆」、編號36「大湖路(太子窯業) ,207MD 型路緣石及欄杆」、編號58「尖山路黃厝巷對面, 42ME型路緣石及欄杆」、編號61「尖山路活動中心旁,165M E 型路緣石及欄杆」、編號66「建國路國華路口,151ME 型 路緣石及欄杆」,於該公司實際施工前均已施工,而有重複 設計之情,惟丙○○、卯○○竟容任該工程之上開不法情事 ,而未為其等應為之審核。
⒍發包室職員庚○○、J○○依巳○○之指示,就附表一編號 28「本鎮93年度防汛必要機具材料單價決標案」之決標違法 :
附表一編號28「本鎮93年度防汛必要機具材料單價決標案」 ,於93年8 月17日招標公告預算金額為300 萬元,而於93年 9 月1 日開標時,共有今爗公司以295 萬元、茗舜土木包工 業以293 萬4 千元、林美土木包工業以295 萬元、五嶺公司 以12萬8 千元、大吉土木包工業以13萬5 千元投標,然巳○ ○就底價減價為12萬7 千元,J○○、庚○○即依巳○○之 指示,以五嶺公司得標,並於93年9 月6 日於決標公告記載 底價為300 萬元,五嶺公司以300 萬元得標,契約金額為30 0 萬元。嗣於94年1 月經設計師辰○○結算時,結算總額為 328 萬1,418 元,決標違法。
⒎除上開不法情事外,自93年6 月以後,建設課課長丙○○、 發包室職員J○○、庚○○及各該工程承辦課員丁○○、卯 ○○、K○○、子○○均明知其等監督、經手或承辦之工程 有上開內定承攬廠商(即綁標)、圍標之不法情事,竟均配 合巳○○之指示,怠於為其等應為之審核、監督,而任令該 等內定之承攬廠商順利得標或通過驗收。
㈡設計師辰○○部分(其承攬之設計監造案如附表二所示): ⒈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並基於與巳○ ○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辰 ○○以使用特定廠商材料及浮編材料單價之方式,將其所負 責設計規劃之附表一編號5 「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 、54(即附表二編號32)「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 岸修復工程」、55(即附表二編號50)「尖山公園體健設施 及兒童遊具興建工程(後更名為尖山國小預定地環境改善工
程)」、66(即附表二編號38、38-1)「中正一路碧龍巷道 路拓寬改善工程」、71(即附表二編號54 ) 「本鎮地標公 園景觀改善工程」、75(即附表二編號56)「本鎮鳳鳴三界 公園景觀改善工程」(以上分別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至24 )等6 件工程之預算書圖,交付配合之材料廠商即飛利公司 天○○,由其就有關電氣規範、燈具品名、價格協助規劃, 天○○並將其需依下列方式支付巳○○及辰○○之賄款金額 加入各該單價內;另建森公司、嶠福公司宇○○就附表一編 號49(即附表二編號45)「鎮內各里急需改善工程」、54( 即附表二編號32)「鶯歌溪育英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 工程」、55(即附表二編號50)「尖山公園體健設施及兒童 遊具興建工程(後更名為尖山國小預定地環境改善工程)」 、66(即附表二編號38、38-1)「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 改善工程」、76「本鎮Ⅳ-二號道路新闢工程」等5 件工程 ,提供LED 程式及太陽能閃爍引導燈之報價單(其中報價含 須依下列方式支付巳○○及辰○○之賄款)予辰○○編入預 算書圖,並就附表一編號5 「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工區」 工程,依辰○○與工程承包商事先訂好之價格與承包商訂約 ;另金品公司玄○○就附表一編號56「廣告示範街道改善工 程」、盟鑫公司丑○○就附表一編號5 及6「 鶯歌溪排水改 善工程一、二工區」、66「中正一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 程」,亦均依辰○○與工程承包商事先訂好之價格與承包商 訂約;辰○○復指定天九公司地○○就附表一編號2 「鳳鳴 里福德宮旁排水溝渠整治及育英街附近人孔提高改善工程」 、5 及6 「鶯歌溪排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9 「東鶯平 交道改善工程」、10(即附表二編號9) 「鶯歌鎮市○○○ ○○○○○○○○○○○○區○○○00○○○○○○號27) 「福昌街7 巷及31巷等4 件排水改善工程」、23「鶯歌鎮同 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新建工程」、27「鶯歌鎮尖山活動中心 廁所維護工程」、66(即附表二編號38、38 -1) 「中正一 路碧龍巷道路拓寬改善工程」等工程招標案,一併向內定之 承包廠商報價,茍工程承包廠商未予採用上開預算書圖之單 價或材料廠商之報價,辰○○即於材料送審時予以刁難。其 以上開犯罪手法,先後就上開工程案採用天九公司、建森公 司、嶠福公司、盟鑫公司、飛利公司、金品公司等材物料供 應商之特殊材料並浮編單價,使其與鎮長巳○○得以向前開 材物料供應商收取賄款,並負責向上開材物料供應商收取賄 款後轉交予巳○○。
⒉辰○○所設計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中正三 路旁野溪整治工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整治工程
(建德二巷旁野溪整治工程)」、「鎮內鶯歌溪後續及野溪 整治工程(大湖路468 巷旁野溪整治工程)」及「鶯歌溪排 水改善工程一二工區─鶯歌溪全線護岸原有基礎補強及重慶 橋至育英橋間綠美化工程」等4 件工程案(即附表一編號45 至48),因補助預算金額偏低、工程預算書圖有漏編施工項 目及費用等情事,且工程施工區域多涉及河川行水區之私人 用地,致工程用地取得不易,難以施工,故巳○○之內定配 合廠商均不願投標承攬上開4 項工程案,辰○○迫於巳○○ 要求儘速發包之壓力,即詢問其先前在林口鄉公所承包工程 之合作廠商尚谷公司A○○有無承包意願,並表示尚谷公司 於得標後須支付按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五計算之賄款,其中百 分之十為巳○○洩漏底價之報酬,其餘百分之五則交由辰○ ○另行處理。A○○與公司總經理C○○評估成本認為仍有 利可圖後,C○○即向辰○○表達願意承攬前開4 項工程案 ,並希望辰○○能代為向巳○○轉達可否提高工程底價以補 貼利潤,經辰○○向巳○○轉達上情後,巳○○即同意前開 4 件工程由尚谷公司以近底價98折之高價承攬,並洩漏關於 採購應秘密之國防以外祕密消息之工程底價,辰○○即將巳 ○○前開意旨轉達,除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 ,並基於與巳○○共同洩漏國防以外於採購應秘密之消息之 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將該等工程底價洩漏予C○○外,復承 前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將其身為設計監造 人所製作之於採購上應秘密之上開4 件工程預算書圖交予C ○○,並要求C○○另行準備2 家廠商資料及押標金支票陪 標,而辰○○配合另行準備正田公司、肯鑫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肯鑫公司)、皇喬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皇喬公司)及翊 新土木包工業等4 家廠商資料及押標金支票陪標,C○○遂 交代A○○準備鴻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安公司)及久旺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久旺公司)之投標資料陪標並處理投標 相關事宜,於94年12月27日、28日開標當天,尚谷公司確均 以近底價98折之高價得標。事成之後,辰○○並收受C○○ 所交付之賄款轉交予巳○○。
⒊辰○○為遂行並掩飾其長期與鎮長巳○○以前開犯罪手法牟 利之不法行為,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 括犯意,先後為下列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行: ⑴先於92年間,向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借用該公司名義及證 件,參與92年11月5 日所投、開標之「鶯歌鎮大湖段及建國 段廢棄物棄置地綠化計畫委外設計監造案」(即附表二編號 15),並因而得標。
⑵其前於聯合大地技師事務所任職時,曾參與花蓮理想大地社
區之設計案,因工作關係結識當時負責景觀工程設計之I○ ○,嗣與甲○○、乙○○○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 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於93年10月5 日,由辰 ○○向I○○商借廣興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鶯歌鎮公 所發包之「製陶二百年鶯歌新地標興建工程設計競賽及興建 案」(即附表一編號35),並與D○○協商借牌酬傭事宜, I○○因礙於情面即允諾辰○○之要求,雙方於同日約定該 案之設計費百分之三為借牌報酬並訂立切結書,I○○即與 D○○出借廣興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I○○ 畢業證書、93年5 月至6 月稅額申報書四0一繳款書、臺北 縣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九三北縣園會證字第108 號、公司大小章予辰○○,辰○○遂將上開廣興公司營業資 料交予甲○○及乙○○○於93年10月7 日投標「鶯歌製陶二 百年地標新建工程設計競賽案」,而甲○○事後果然標得該 案設計監造合約,並由辰○○負責設計、由五嶺公司甲○○ 、乙○○○負責實際施工。嗣於94年1 月24日、27日,D○ ○依照其等前開約定,將鶯歌鎮公所就該案之結算款項588 萬元扣除前開報酬及稅金後,先後匯款299 萬9,850 元、24 9 萬5,582 元及9 萬9,970 元至乙○○○所指定葉素雲開立 於鶯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⑶其並承上開借牌之概括犯意,向園冶公司負責人卓坤成借牌 ,以參加鶯歌鎮公所之標案,而卓坤成因時機不好,為能賺 取外快,收取得標金額百分之八至八點五(含稅金)之報酬 ,遂將園冶公司相關營業資料借予辰○○參標鶯歌鎮公所發 包附表二編號53至57所示之「本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工程」 、「本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善工程」、「94年度鎮內環境 景觀改善工程(第一期)」、「鶯歌鎮建德公園、中正一路 、中山路周邊美化工程」及「鶯歌鎮民眾休閒廣場整修工程 委外設計監造案」等5 項工程案。
三、巳○○、辰○○、B○○利用上開犯罪手法,於93年6 月以 前,就各該公共工程承包商所交付之賄款歸由巳○○、B○ ○二人朋分;自93年6 月至94年8 月間,則歸由巳○○、B ○○與建設課課長丙○○、發包室職員J○○、庚○○及各 該工程承辦課員朋分;另就材料廠商所交付之賄款則始終歸 由巳○○、辰○○二人朋分。而關於工程承包商應交付賄款 金額計算之基本原則為工程決標金額百分之六至十五;若工 程決標金額為底價之9 折以下時,得標之工程承包商僅須支 付按決標金額百分之六計算之賄款,其中按決標金額百分之 五計算之賄款,由得標或實際承作之工程承包商親自以現金 交付巳○○,或由B○○或辰○○向得標或實際承作之工程
承包商收取現金後再轉交巳○○,而B○○個人收取按決標 金額百分之一計算之賄款作為佣金。若工程決標金額為底價 之9 折以上時,得標或實際承作之工程承包商原則上須支付 按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五計算之賄款,而B○○個人於93年6 月以前,向得標或實際承作之工程承包商收取按決標金額百 分之五計算之賄款;於93年6 月以後,則收取按決標金額百 分之四計算之賄款(因自93年6 月後,B○○原所收取之按 決標金額百分之五計算之賄款,經巳○○指示撥出其中決標 金額百分之一之款項,另由建設課長丙○○、發包室職員庚 ○○、J○○及建設課承辦課員丁○○、卯○○、子○○、 K○○就其等承辦之工程部分朋分,朋分比例之原則為建設 課課長丙○○分得其中五成、建設課案件承辦人丁○○、卯 ○○、K○○、子○○就其等承辦之工程分得其中三成、發 包室職員J○○及庚○○朋分其中二成),其餘按決標金額 百分之十計算之賄款,則由B○○或辰○○向得標或實際承 作之工程承包商收取現金後再轉交巳○○,或由得標或實際 承作之工程承包商親自將現金交付巳○○。至關於指定之材 物料供應商交付賄款之原則與交付方式,係待工程發包後, 經指定之材物料供應商依預算金額65折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由辰○○向該指定材物料供應商收取現金後,將賄款其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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