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更(一)字,101年度,2號
TPHM,101,選上更(一),2,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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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選上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逸欣
      邱滿雄
      林志男
共   同 范清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家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5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徐逸欣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叁年。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沒收。
邱滿雄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沒收。
林志男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沒收。
犯罪事實
一、徐逸欣係前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徐慶鎡之姊,邱滿雄曾擔 任前新竹縣新豐鄉鄉長胡永勝競選期間之總幹事,林志男則 係徐逸欣之表哥。徐逸欣自民國99年1月初起即有意參選於 99年6月12日舉行之第19屆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村長選舉( 下稱福興村村長選舉),嗣亦於99年4月15日登記為福興村 村長選舉候選人,其為求順利當選,竟與邱滿雄林志男於 99年1月初,先在不詳地點達成賄選之單一犯意聯絡後,分 由徐逸欣林志男出資購買下列禮盒,經由邱滿雄之引薦, 對下列原為徐逸欣林志男所不相識但有投票權之村民,於 下述時地,接續為如下交付賄賂賄選行為或預備犯賄選行為 :
徐逸欣邱滿雄與1名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於99年1月1日至3日之元旦連續假期之某日,攜帶「CRISP I ROLL(COFFEE LATTE LAVER)」禮盒(市價約新台幣(下 同)239元,下稱咖啡蛋捲禮盒)1盒,至林朝民位於新竹縣 ○○鄉○○村○鄰○○○○○○○○號2樓之住處,由邱滿雄將咖



啡捲禮盒放在住處鐵門外之地上,對林朝民稱:徐逸欣要出 來選村長,拜託,拜託等語,林朝民明知該咖啡捲禮盒係用 以約定不正行使投票權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人之人收受 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並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答稱:好 等語,並即收下該咖啡蛋捲禮盒(林朝民所涉投票受賄罪, 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
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3人於99年2月16日下午某時許,攜 帶洋酒禮盒1盒(市價約500元,容量約700CC),至時任新 竹縣新豐鄉福興村6鄰鄰長任欽發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村○ 鄰○○○○○○○○號住處,由邱滿雄將該洋酒禮盒放在桌上而 交付之,並向任欽發介紹徐逸欣為徐慶鎡之姊姊,及稱:這 次村長選舉拜託等語,任欽發明知該洋酒禮盒係用以約定不 正行使投票權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人之人收受賄賂之犯 意,仍將之予以收受(任欽發所涉投票受賄罪,業據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3人於99年2月13日至21日間(即農 曆春節假期)某日,攜帶「榮新天然榖物蛋黃捲」禮盒(市 價約299元,下稱蛋黃捲禮盒)1盒,至盤德財位於新竹縣○ ○鄉○○村○鄰○○○○○號之住處,由徐逸欣盤德財表達 其將要參選村長選舉之意,詢問盤德財:「我可以出來參選 村長嗎?」等語,並由邱滿雄將該蛋捲禮盒交付予盤德財, 盤德財明知該蛋捲禮盒係用以約定不正行使投票權之對價, 仍基於有投票權人之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並答稱: 「好,你出來選也可以。」等語(盤德財所涉投票受賄罪, 業據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3人及1名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女子,於99年2月13日至21日間(即農曆春節假 期)某日下午某時許,攜帶具有一定金錢價值之餅乾禮盒1 盒,至戴錦添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村○鄰○○○○○○號之住 處,本亦欲藉此送禮行為,約使戴錦添於村長選舉時支持徐 逸欣,而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惟因戴錦添當時尚有客 人,故未及接待邱滿雄等人,使邱滿雄等人欲行賄之意思表 示尚未到達戴錦添邱滿雄等人並於該時地將該等餅乾禮盒 置於戴錦添家中桌上即行離去。因當時適逢農曆新年期間, 戴錦添邱滿雄復為舊鄰,戴錦添遂以為僅係舊識間正常年 節送禮而收下該禮盒,致徐逸欣等3人之行為僅達於預備階 段(戴錦添所涉部分,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徐逸欣邱滿雄2人於99年2月13日至21日間(即農曆春節假



期)某日,攜帶禮盒1盒,至胡張秀鳳位於新竹縣新豐鄉○ ○村○鄰○○○○○號之住處,將該咖啡捲禮盒交予胡張秀鳳 ,欲藉此送禮之行為,約使胡張秀鳳在村長選舉時支持徐逸 欣,而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然當日因故徐逸欣等人並 未將此等欲行賄之意思表示傳達予胡張秀鳳,而僅將禮盒交 予胡張秀鳳即行離去。因當時適逢農曆新年期間,胡張秀鳳 與邱滿雄復為舊鄰,胡張秀鳳遂以為僅係舊識間正常年節送 禮而收下該禮盒,致使徐逸欣等3人之行為行為,僅達於預 備階段(胡張秀鳳所涉部分,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徐逸欣邱滿雄與1名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於99年2月13日至21日間(即農曆春節假期)某日下午5、 6時許,攜帶咖啡蛋捲禮盒1盒,至莊吳秀燕位於新竹縣○○ 鄉○○村○鄰○○○○○號之住處,將該咖啡捲禮盒交付莊吳 秀燕,並由邱滿雄介紹徐逸欣使莊吳秀燕認識,並稱:徐逸 欣要參選福興村村長選舉,所以介紹給其認識,附近的鄰居 每一家都有禮盒等語,莊吳秀燕明知該咖啡捲禮盒係用以約 定不正行使投票權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人之人收受賄賂 之犯意,並將之予以收受(莊吳秀燕所涉投票受賄罪,業據 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徐逸欣邱滿雄2人於99年農曆過年前2星期前(即99年2月 初)之某日下午5時許,攜帶具有一定金錢價值之包裝上載 有「高山茶」字樣之禮盒1盒(內有2包裝茶葉,重約1斤, 市價約300至400元),至蕭吳青萍(起訴書誤載為蕭吳清萍 ,應予更正)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村○鄰○○○○○○○號之 住處,將該茶葉禮盒交付蕭吳青萍,本欲藉此送禮行為,約 使蕭吳青萍於村長選舉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惟當時未談 及選舉即行離去。復因適逢農曆新年期間,蕭吳青萍與邱滿 雄復為舊鄰,蕭吳青萍遂以為僅係舊識間正常年節送禮收下 該禮盒,致使徐逸欣等3人之行為,僅達於預備階段(蕭吳 青萍所涉部分,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
徐逸欣邱滿雄2人於99年2月13日至21日間(即農曆春節假 期)某日,攜帶具一定金錢價值之蛋黃捲禮盒1盒,至詹德 財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村○鄰○○○○○○○號之住處,由邱 滿雄將蛋黃捲禮盒1盒放在該處門口而交付,本欲藉此送禮 行為,約使詹德財於村長選舉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惟當 時僅介紹徐逸欣使詹德財認識,未談及選舉即行離去。復因 適逢農曆新年期間,詹德財邱滿雄復為舊鄰,詹德財遂以 為僅係舊識間正常年節送禮收下該禮盒,致使徐逸欣等3人



之行為,僅達於預備階段(詹德財所涉部分,業據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㈨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3人於接近99年農曆春節假期前之 某日(即99年2月6日至13日間之某日),攜帶具有一定金錢 價值之茶葉禮盒1袋(內有2小包茶葉,重約半斤),至向茂 男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村○鄰○○○○○○○○號之住處,由 徐逸欣將該茶葉禮盒交付向茂男,邱滿雄並介紹徐逸欣使向 茂男認識,本欲藉此送禮行為,約使向茂男於村長選舉時為 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惟當時未談及選舉即行離去。復因適逢 農曆新年期間,向茂男與邱滿雄復為舊鄰,向茂男遂以為僅 係舊識間正常年節送禮收下該禮盒,致使徐逸欣等3人之行 為,僅達於預備階段(向茂男所涉部分,業據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徐逸欣邱滿雄2人於99年2月17日上午某時許,攜帶具有一 定金錢價值之茶葉禮盒1袋(內有2罐茶葉,重約1斤,價值 2、300元),至時任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4鄰鄰長羅明和位 於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4鄰圓山子67號之住處,由邱滿雄羅明和介紹稱:「徐逸欣是徐某某的女兒,已經出嫁了,其 弟弟是徐慶鎡。」等語,介紹徐逸欣使羅明和認識,徐逸欣 並將該茶葉禮盒放在羅明和前揭住處之桌上,本欲藉此送禮 行為,約使羅明和於村長選舉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惟當 時未談及選舉即行離去。復因適逢農曆新年期間,羅明和邱滿雄復為舊鄰,羅明和遂以為僅係舊識間正常年節送禮收 下該禮盒,致使徐逸欣等3人之行為,僅達於預備階段(羅 明和所涉部分,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
徐逸欣邱滿雄2人及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不知情成年 男子於99年2月17日下午2時許,攜帶具有一定金錢價值之茶 葉禮盒1袋(內有2罐茶葉,重約1斤,每罐價值約200元), 至羅明豐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村○鄰○○○○○號之住處, 由邱滿雄羅明豐稱:「徐逸欣係前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 徐慶鎡的姊姊。」等語,介紹徐逸欣使羅明豐認識,徐逸欣 並將該茶葉禮盒放在羅明豐前揭住處之桌上,並將該茶葉禮 盒放在羅明豐家中,本欲藉此送禮行為,約使羅明豐於村長 選舉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惟當時未談及選舉即行離去。 復因適逢農曆新年期間,羅明豐邱滿雄復為舊鄰,羅明豐 遂以為僅係舊識間正常年節送禮收下該禮盒,致使徐逸欣等 3 人之行為,僅達於預備階段(羅明豐所涉部分,業據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嗣經警循線調查,並於99年5月27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



徐逸欣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村○鄰○○○○○○○號住處及 邱滿雄位於新竹縣新豐鄉○○村○鄰○○○○○號住處,並扣 得徐逸欣所有之筆記本1本(扣押物編號001)、筆記本1本 (扣押物編號002)、手寫名冊18張(扣押物編號003)、名 冊17張(扣押物編號004)、手寫名冊17張(扣押物編號005 )、手寫競選總部組織表5張(扣押物編號006)、手寫顧投 票所名單2張(扣押物編號007)、手寫名單 (日曆紙)2 張 (扣押物編號008)、手寫名字、金額、名冊2張(扣押物編 號009)、風車之戀社區住戶99年度管理費收取明細表2張( 扣押物編號010)、洋酒Dewar's帝王1瓶(扣押物編號011) 、洋酒Dewar's帝王1瓶(扣押物編號012)、高山茶1罐(扣 押物編號013)、高山茶1罐(扣押物編號014)、「台灣極 品」提袋1只(扣押物編號015),而通知徐逸欣邱滿雄到 案說明,暨為警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 票,於99年5月27日晚上7時2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 ○○號拘提林志男到案,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北分局報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等人於警詢之陳述,敘及個人之犯罪情節部分,為其本 人之陳述,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被告及辯護人復未曾主張渠 等供述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非出於任意性之情形, 具有證據能力。如經查與事實相符時,自得為證據而具有證 據能力。
二、被告等人之辯護人固主張:證人林朝民任欽發盤德財、 戴錦添胡張秀鳳、莊吳秀燕蕭吳青萍、詹德財、向茂男 、羅明和羅明豐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係審判外陳 述,均未經被告行反對詰問,且警詢之供述,亦未經具結, 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第49-50頁),然查: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定。所謂「與審判中不符」, 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 ,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 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 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 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僅需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2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 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且為證明犯罪事 實存否所必要者,即可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資格(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95年度台上 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
㈡警詢中供述部分:證人林朝民任欽發盤德財、戴錦添胡張秀鳳、莊吳秀燕蕭吳青萍、詹德財、向茂男、羅明和羅明豐等人,均經原審傳喚到庭,且經檢辯交互詰問,其 中任欽發戴錦添於原審對於被告林志男有無與被告徐逸欣邱滿雄共同前往其等住處致贈禮盒;證人莊吳秀燕胡張 秀鳳、蕭吳青萍就被告等人有無於農曆過年期間前往拜託送 禮等之陳述,於審判中之供述固與其等於警詢之陳述,或有 矛盾不一,或陳述簡略之情形。至於證人盤德財、林朝民詹德財、向茂男、羅明和羅明豐等人於警詢之所述,亦有 較其等於原審所述為詳盡之情(詳如下述),致上開證人於 警詢中之供述與審判中之供述有不符之情形。然觀諸上開證 人於警詢之陳述過程,未見有任何外力之干擾,而所有證人 彼此間就被告等人有前往拜訪贈禮,且當日未推銷健康食品 等之陳述內容,亦屬相合。以其等於警詢之陳述內容較審理 時之供述具體詳盡,而上開證人於警詢所為不利於已之陳述 ,非僅較接近案發時刻,且較諸審判期日顯較無機會受人情 等不當外力之干擾,更能出於自然之發言,亦因事出突然, 較不易匿飾及衡量其與其他被告間之利害關係,此外,警詢 部分並經警依法傳喚、製作警詢筆錄,並經錄音存證,因此 就彼等陳述時之外部狀況予以觀察,加以筆錄製作過程合法 、供述具任意性、內容具體詳實等情形,其等於警詢之陳述 應認具有較可信其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且該等證人於警詢之 證詞,對於主要待證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明,亦具必要性,因 認其等前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 定,當有證據能力。又上開證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不論係 以證人或被告身分為之,依法本無應予具結之規定,辯護人 以各該供述未經具結,而無證據能力云云,殊有誤解。 ㈢偵查中供述部分:至於上開證人於偵查時所為之陳述,或係 以被告身分傳喚而無庸具結,或係以證人身份傳喚而業經具 結在案,均合於法定要件。此外,其等於偵查時所為之陳述 ,既均係出於自由意志,辯護人亦未舉證證明有何顯不可信 之情況,況前揭證人並於原審均到庭接受被告3人及其等辯 護人之詰問(分見原審卷㈡第第61-107頁、139-181頁、第 000-000頁),已保障被告等人之訴訟程序權,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㈣審理中供述部分:又前開證人於審理中(原審、本院前審及 本院審理),已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具結作證,且使檢 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有對之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是前開 證人於各次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三、至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 ,即具證據能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3人固均坦承有 於99年農曆過年期間,由被告林志男購買蛋黃捲等禮盒,共 同前往拜訪部分福興村之村民並致贈禮盒,被告徐逸欣並於 99 年4月間登記參選福興村村長,被告邱滿雄擔任其競選總 部之總幹事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之犯行。被告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等3人之辯解如下 :
㈠被告徐逸欣於原審及本院辯稱:過年期間拜訪村民是為了伊 退休後想要在福興村繼續作傳銷健康產品,與鄰居互動認識 一下,當時並沒有意願要選村長,伊是4月初才決定要參選 。伊不認識林朝民;雖過年期間有經過任欽發住處,但他不 在,伊就沒有再去了,沒有去過任欽發家,也沒有送洋酒給 他;盤德財跟伊很熟,去盤德財家拜訪,會送糖果類、禮盒 類的禮品,過年期間沒有提到選村長的事情,伊是在4月初 伊想登記時,經過盤德財家時才問選村長的事情。伊有和邱 滿雄、林志男一起去戴錦添家,有給1盒咖啡捲禮盒,向戴 錦添拜年、拜訪,沒有提到伊想出來選村長的事情,因為當 時伊還沒有想要選村長;伊不認識胡張秀鳳;伊有經過莊吳 秀燕家,但是莊吳秀燕不在家,就沒有再去了;伊有去蕭吳 青萍家,蕭吳青萍跟伊拿過產品,有無拿茶葉給蕭吳青萍伊 不太清楚;伊沒有到詹德財家;伊有去向茂男家,但是送什 麼伊不知道;羅明和是伊爸爸當年好朋友,有送他茶葉;羅 明豐也是伊爸爸當年的好鄰居、結拜,有給羅明豐好像是茶 葉還是禮盒伊忘記了云云。
㈡被告邱滿雄於原審及本院辯稱:99年過年期間徐逸欣請伊陪 同去拜訪村民,是要評估一下是否參選村長,給村民認識一 下,但是徐逸欣也沒有確定要出來選村長,4月徐逸欣要登 記參選時,才跟伊提到要出來選村長,此時伊才答應作競選 總部的總幹事。拜訪村民時徐逸欣林志男有帶什麼東西伊 不知道。伊沒有帶著徐逸欣林志男任欽發家拜訪,但是 登記過後,伊有去過一次;伊有帶徐逸欣林志男盤德財 住處,伊先進去盤德財住處,後來林志男有拿什麼東西伊不



曉得,沒有聽到徐逸欣盤德財說:「她出來選村長可以嗎 ?」等語;伊有帶徐逸欣林志男戴錦添住處,有無放東 西在戴錦添家,伊沒有看到,到戴錦添家沒有講什麼話,就 只是拜年;伊跟徐逸欣林志男胡張秀鳳家,伊先進胡張 秀鳳家跟她說有客人來,胡張秀鳳出家門和徐逸欣林志男 聊天,聊什麼伊沒有去聽,告林志男有送禮物給胡張秀鳳; 伊有帶被告徐逸欣到莊吳秀燕家,但是莊吳秀燕去北港拜拜 不在家,伊等就走了,沒有送禮物,後來沒有再去莊吳秀燕 家;伊跟徐逸欣林志男蕭吳青萍住處,林志男有拿東西 給蕭吳青萍,拿什麼東西伊不知道;伊在外面馬路看到詹德 財,有介紹詹德財徐逸欣認識,只有認識一下而已,沒有 講什麼,伊介紹徐逸欣是前鄉民代表的姊姊,沒有提徐逸欣 要出來選村長;伊有帶徐逸欣到向茂男、羅明和羅明豐家 ,徐逸欣拿什麼東西給他們伊不知道,伊有介紹向茂男、羅 明和、羅明豐徐逸欣認識,但沒有跟向茂男、羅明和、羅 明豐說徐逸欣要出來選村長,請他們支持徐逸欣云云。 ㈢被告林志男於原審及本院辯稱:邱滿雄有帶伊跟徐逸欣去拜 訪附近的福興村村民,拜訪時,有時有送蛋捲、咖啡捲,因 為伊要擴展傳銷事業,過年期間就要先拜訪,當時伊不知道 徐逸欣有意要參選村長,並沒有徵詢村民就徐逸欣出來參選 村長的意見,伊是在快要登記時約4月20日,才知道徐逸欣 要參選村長。伊到現在都不認識林朝民;伊在今年過年前去 任欽發家裡收200元,才知道任欽發住那裡;伊不認識盤德 財;伊99年農曆過年後,有去戴錦添家,自己一人騎摩托車 去跟戴錦添談天,過年期間伊有去戴錦添弟弟家,沒有帶東 西去;伊不認識胡張秀鳳;伊對莊吳秀燕印象不清楚;伊不 認識蕭吳青萍、詹德財羅明和家住哪伊不知道;羅明豐是 選舉登記後才知道他住在第一間;向茂男是在選舉登記後才 去他家,不知道為何事去向茂男家,但伊是一個人騎摩托車 去云云。
㈣另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三人辯稱:⒈被告三人均無行賄犯意 :①本件被告三人利用過年期間禮貌性拜訪同村選民,係符 合一般國人社交習性,並無行賄之犯意。②被告等三人在距 離投票日約4個月前利用過年期間,拜訪同村村民,與一般 選舉實務不符。③被告三人於年節親自登門拜訪,而非透過 樁腳進行行賄,亦與一般選舉實務不符,顯無行賄之犯意。 ⒉被告三人均無對有投票權之人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①被告等與林朝民任欽發盤德財、戴錦添、莊吳秀燕並 無投票賄賂意思表示之合致。②證人胡張秀鳳、蕭吳青萍、 詹德財、向茂男、羅明和、羅名豐收受年節禮品之時,根本



沒有認知該禮品是被告等三人意圖行賄之對價,且實際上, 亦非被告三人行賄之物品。至於證人羅玉英廖進燈、劉邦 乾之證詞不足採信,至於沈金麟之證詞則顯屬不實等語。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係於99年1月初即起意參選福興村第19屆村長選舉 一情,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⒈依扣案之被告徐逸欣之筆記本,其於2010年1月3日載有「到 好市多購物7仟多志男先付改天再給他錢」、2010年1月4日 記載「週一今早起來看到餐桌上有一盒𫃎糬及花生酥糖,姿 瑜送的,忙碌中又一天,傍晚志男取名片樣本,我叫志男儘 快把名片弄好來,讓我去各地拜訪」、「珮馨朝卿叫我勤跑 基層讓大家熟悉」、2010年1月21日記載「姿瑜很白目,竟 然跟秀英吃我叔叔,不肯我選村長還在我背後中傷我,只好 叫她搬家了」等語(本院卷第221頁、原審卷㈡第321、324 頁),及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9日99好市○○○○○○○○ ○○○○號函暨其所附被告林志男之消費紀錄查詢存卷為憑(第 44號選偵卷㈢第373至402頁),均足徵被告徐逸欣於99年1 月初即已決意參選福興村村長。
⒉依被告邱滿雄於警詢供稱:徐逸欣於99年1月間,有意想要 參選新豐鄉福興村村長,並希望徵詢地方村民的意見,她認 為伊對於福興村的政治生態比較了解,就拜託伊陪同她拜訪 村民,所以伊就於農曆過年開始到元宵節結束這段時間,經 常陪同徐逸欣去拜訪村民,徵詢村民對她參選福興村村長及 村內事務的意見。過年期間伊有陪同徐逸欣拜訪選民,在拜 訪的同時徐逸欣有送禮品給村民,當時致送時徐逸欣只是說 這是過年期間的伴手禮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24頁反面至 25 頁)、於偵查時供稱:伊有陪同徐逸欣向福興村村民拜 票,是99年農曆年間,她說她想出來選村長,看大家的意見 ,拜票流程是徐逸欣自己跟村民說「我出來選村長,你覺得 如何」,伊看徐逸欣的表哥有拿東西給村民,說是過年去拜 訪,禮貌上要送。但不是每一家伊都有看到他送東西等語( 第44 號選他卷㈡第29至30、32頁)、於原審於行準備程序 時對於陪同被告徐逸欣拜訪村民之原因先供稱:不知道云云 ,後改稱:係徐逸欣要評估一下是否出來參選村長,給村民 認識一下,但是徐逸欣也沒有確定要出來參選村長等語(原 審卷㈠第49頁)。足見當時被告邱滿雄對於99年過年期間陪 同被告徐逸欣四處拜訪村民表達參選村長意願,且致贈禮物 予受拜訪人之供述,尚屬一致。經佐以上揭被告徐逸欣筆記 本所載,益足據以認定被告徐逸欣於99年1月即決意參選福 興村村長,並即開始著手拜訪選民之跑選舉行程無誤。



⒊被告徐逸欣固係於99年4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始登記為 福興村村長候選人,有新竹縣選舉委員會100年1月27日新縣 ○○○○○○○○○○○○○號函暨其所附選舉公報、99年4月8日竹縣 選一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新竹縣新豐鄉○○○○○ ○○○ ○○○○鄉○○○○○○○○○○○○○號函暨其所附候選人申請登記簿 等附卷足稽(原審卷㈠第29至38頁)。然在我國選舉實務上 ,登記參選不過僅為行政上確認為參選人而言,在該等時間 前即有意參選者,比比皆是,是並不能以被告徐逸欣係於99 年4月15日始行登記,即認其決意參選時點為99年4月間,更 不能以此反證其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地發送禮盒時,並無 行賄之犯意。
㈡證人林朝民任欽發盤德財、戴錦添胡張秀鳳、莊吳秀 燕、蕭吳青萍、詹德財、向茂男、羅明和羅明豐等11 人 ,均係具有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第19屆村長選舉投票權之人 等情,有新竹縣第19屆村長選舉選舉人名冊在卷為憑(原審 卷㈠第75至110頁),被告等3人對此亦予承認,此情復足認 定。
㈢又本件被告徐逸欣確實於過年期間為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選 舉事宜而勤跑基層,拜訪選民,並攜帶禮物前往等情,除據 共同被告邱滿雄供述如前,並據被告徐逸欣於警詢時坦言: 伊於99年農曆年前後,有在邱滿雄及伊表哥林志男陪同下, 前往拜訪社區住戶,並致贈蛋捲禮盒,蛋捲禮盒是伊表哥( 即被告林志男)負責採購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1頁反面 至2頁);於原審供稱:送給福興村村民禮品的錢,伊跟林 志男都有出等語(原審卷㈡第225頁)、於本院前審供稱: 禮盒有的是親戚送的茶葉、鐵盒餅乾,伊有拿去送給鄰居羅 明和、羅明豐盤德財、蕭吳青萍等語(100年度選上訴字 第27號卷第72頁反面面),及被告林志男於本院前審審理時 亦供稱:咖啡捲、蛋黃捲、餅乾是伊準備的,一盒都200多 元,至於酒和茶葉,則是別人送的,伊再轉送等語屬實(本 院選上訴字第27號卷第74頁),復有卷附之禮盒照片、新竹 縣新豐鄉福興村通訊錄、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原法院100年3月11日勘驗扣押物 之勘驗筆錄附卷足佐(第44號選他卷㈠第137至142、161至 184、186至189頁,原審卷㈠第169至279頁),足見被告徐 逸欣、邱滿雄林志男3人或2人,於過年期間前往拜訪選民 時,確有致贈禮盒等情,應堪認定。
㈣另被告3人於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分別致贈洋酒、咖啡 捲、蛋黃捲、茶葉等禮盒予林朝民任欽發盤德財、戴錦 添、胡張秀鳳、莊吳秀燕蕭吳青萍、詹德財、向茂男、羅



明和、羅明豐等具有新竹縣第19屆新豐鄉福興村村長選舉投 票權之人,且有於致贈禮物時,或表明欲行賄,或縱未表明 欲行賄,然仍屬預備行賄之行為等情,業有下列證據足佐: ⒈證人林朝民於偵查及原審證稱:伊不認識徐逸欣林志男, 但有看過邱滿雄,國歷過年時,徐逸欣邱滿雄等3、4人送 咖啡蛋捲禮盒給伊,邱滿雄跟伊說徐逸欣要出來選村長,拜 託拜託,伊就說好,然後將禮盒收下,而伊不知徐逸欣、林 志男從事何工作,99年之前的過年期間,他們3人都沒有拜 訪過伊等語(第52號選偵卷㈢第447頁、原審卷㈡第85至88 頁),並有上開蛋捲禮盒照片附卷足憑(第52號選偵卷㈠第 64頁),被告徐逸欣既坦承有於過年期間拜訪村民,被告邱 滿雄亦供稱99年過年期間徐逸欣請伊陪同拜訪村民,是要評 估一下是否出來參選村長,給村民認識一下,足認證人林朝 民證稱被告等於99年過年期間攜帶禮物前來拜訪之事實足堪 採信,被告等雖辯稱並未至林朝民家中送禮云云,並不足採 。又被告徐逸欣既於99年1月間已有意參選村長,並因此著 手採購禮物、偕同熟悉地方人士之邱滿雄林志男密集「跑 行程」,應認為證人林朝民所供被告等人將咖啡蛋捲禮盒交 予林朝民同時,確有告知被告徐逸欣欲選村長,且已得到林 朝民之口頭承諾乙節,亦堪採信。
⒉證人任欽發於警詢、偵訊時證稱:徐逸欣邱滿雄與1名自 稱林先生的林志男,於99年2月16日下午到伊住處,當時邱 滿雄一進伊屋內就將洋酒放在伊桌上,禮盒是長方形的,伊 印象中好像是藍色,約700CC大小,價錢大約500元,邱滿雄 跟伊介紹徐逸欣是前新豐鄉代表徐慶鎡的姐姐,這次村長選 舉拜託伊,有表示是徐逸欣要參選,該名林先生就是林志男 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第119至120頁、第52號選偵卷㈢第 544至545頁);於原審證稱:過年期間,邱滿雄徐逸欣來 伊住處拜訪,伊有看到窗戶外面馬路上還有1個人,不能確 定是否是林志男邱滿雄把1瓶類似洋酒的禮物放在伊客廳 桌上,並說村長選舉時拜託一下,邱滿雄跟伊說徐逸欣是徐 慶鎡的姐姐,往年過年期間,邱滿雄沒有送過禮盒等語(原 審卷㈡第92、93頁)。被告徐逸欣既坦承有於過年期間攜帶 禮物拜訪村民,被告邱滿雄亦供稱99年過年期間徐逸欣請伊 陪同拜訪村民,是要評估一下是否出來參選村長,給村民認 識一下,足認證人任欽發證稱被告等於99年過年期間攜帶禮 物前來拜訪之事實足堪採信。又被告徐逸欣既於99年1月間 已有意參選村長,並因此著手採購禮物、偕同熟悉地方人士 之邱滿雄林志男密集「跑行程」,應認為證人所供被告等 人將洋酒交予任欽發同時,確有告知被告徐逸欣欲選村長,



任欽發復予承諾乙節,亦堪採信。
⒊證人盤德財於警詢、偵訊證稱:在農曆春節過後幾天,徐逸 欣有帶邱滿雄和另一位輔選幹部一起至伊家向伊拜票,邱滿 雄拿一盒鐵盒裝的蛋捲給伊,蛋捲是何種廠牌伊忘記了,當 時徐逸欣有告訴伊她想要選村長,並詢問伊「我可以出來選 村長嗎?」,伊回答「當然可以啊,只要想出來選就可以出 來」,隨即邱滿雄就將手上的蛋捲禮盒交給伊(第44號選他 卷㈡第136頁反面、第137頁反面、第139至140頁)、於原審 證稱:99年農曆過年,徐逸欣邱滿雄林志男等3人有拿 禮盒來拜訪伊,徐逸欣有說選村長,伊說可以等語(原審卷 ㈡第98、99頁)。被告徐逸欣既坦承有於過年期間攜帶禮物 拜訪村民,被告邱滿雄亦供稱99年過年期間徐逸欣請伊陪同 拜訪村民,是要評估一下是否出來參選村長,給村民認識一 下,足認證人盤德財證稱被告等於99年過年期間攜帶禮物前 來拜訪之事實足堪採信。又被告徐逸欣既於99年1月間已有 意參選村長,並因此著手採購禮物、偕同熟悉地方人士之邱 滿雄、林志男密集「跑行程」,應認為證人所供被告等人將 蛋捲禮盒交予盤德財同時,確有告知被告徐逸欣欲選鄉長, 盤德財復予回覆可以而收受承諾乙節,亦堪採信。 ⒋證人戴錦添於警詢、偵訊證稱:99年農曆過年期間某日下午 ,由邱滿雄帶著徐逸欣林志男跟一名女子到伊家來,當時 伊家正好有客人就沒有接待他們,同行的女子就將一個餅乾 糖果禮盒放在桌上,沒有說什麼就走了,隔了幾天,邱滿雄 遇到伊時有徵詢伊對於徐逸欣出來參選村長的意見,並拿有 相片的名片給伊。還沒有送禮盒給伊之前,伊就知道徐逸欣 要參選福興村村長。而當日因係農曆新年期間,邱滿雄等人 來找伊時,因為伊尚有客人,並未及招呼邱滿雄等人,因為 其與邱滿雄是舊鄰居,且又是過年期間,所以當時並沒有多 問即收下禮盒,之後也沒有返還禮盒等語(第44號選他卷㈡ 第144頁、第148至149頁)、於原審證稱:99年農曆過年期 間,邱滿雄有帶徐逸欣及另1個不認識的人到伊住處,當時 伊家中客人很多,伊沒有招呼他們,邱滿雄打過招呼,有將 類似禮品的東西放在伊家裡,伊來不及招呼他們等語(原審 卷㈡第104頁反面、第106頁)。由證人戴錦添所述可知,被 告邱滿雄於送禮幾日後既有徵詢其對於被告徐逸欣出來競選 村長之意見,並拿印有被告徐逸欣相片之名片給伊;再佐以 被告徐逸欣既坦承有於過年期間攜帶禮物拜訪村民,被告邱 滿雄亦供稱99年過年期間徐逸欣請伊陪同拜訪村民,是要評 估一下是否出來參選村長,給村民認識一下,足認證人戴錦 添證稱被告等人於99年過年期間攜帶禮物前來拜訪之事實足



堪採信。又被告徐逸欣既於99年1月間已有意參選村長,並 因此著手採購禮物、偕同熟悉地方人士之邱滿雄林志男密 集「跑行程」,應認為證人所供被告等人將禮盒交予戴錦添 同時,確實有欲行賄之犯意,此情已足認定。惟當時因戴錦 添另有客人在家,使被告等人行賄之意思表示尚未到達戴錦 添,是於被告等人送禮時,戴錦添對此點尚無從認知,故此 部分被告等人之行為,當僅屬預備犯,此情同足認定。 ⒌證人胡張秀鳳於偵查時證述:99年農曆過年期間,邱滿雄徐逸欣一起送伊咖啡捲禮盒到伊家給伊,邱滿雄與伊是同村 ,伊不認識徐逸欣,當時伊並不認識徐逸欣,當時徐逸欣也 沒有談及要參選村長或要求支持之事,僅說是要來拜年,但 邱滿雄徐逸欣之前過年並未曾送過禮等語(第44號選他卷 ㈡第192-200頁)。由被告徐逸欣既坦承有於過年期間攜帶 禮物拜訪村民,被告邱滿雄亦供稱99年過年期間徐逸欣請伊 陪同拜訪村民,是要評估一下是否出來參選村長,給村民認 識一下,足認證人胡張秀鳳證稱被告徐逸欣邱滿雄2人於 99 年過年期間攜帶禮物前來拜訪之事實足堪採信。又被告 徐逸欣既於99年1月間已有意參選村長,並因此著手採購禮 物、偕同熟悉地方人士之邱滿雄密集「跑行程」,再佐以被 告邱滿雄徐逸欣先前過年未曾送禮予證人胡張秀鳳,卻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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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